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388號原告甲○○被告乙○○
5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3月1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388號原告甲○○被告乙○○
5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3月1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