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5 年度重訴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5 年重訴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5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6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
樓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駁回確定。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67,22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依緹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