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269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睿遜
黃睿章 黃睿澤 黃睿讚 黃肇基 上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徐嘉彤 被上訴人即被告 徐曉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7月5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2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4萬9,3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容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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