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43號聲請人 張冠義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司催字第46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珮琪┌─────────────────────────────────────┐│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54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黃德隆 │五股區農會│106年10月24│199,053元│FA000000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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