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29號聲請人 宋雅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9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書記官王嘉蓉┌─────────────────────────────────────┐│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5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李汶璋 │永豐商業銀│107年6月20日│43,140元│0000000│││││行三重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