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169號原告 溫榮二 訴訟代理人 陳鼎駿 律師
李宛芝 律師被告 溫明哲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 律師複代理人 陳俊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10月2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見本院訴字卷第21
3頁)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見本院訴字卷第25頁至第31頁)附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賴彥魁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