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98號原告 王振光 訴訟代理人 邱飛鳴 律師被告 王志州 (即 王輝揚 之繼承人)
王志成 (即王輝揚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王志州、王志成為被告王輝揚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7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7年6月22日提起本件訴訟後,被告王輝揚於
107年7月2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王志州、王志成等情,有其等之戶籍資料在卷可證,惟王志州、王志成迄今均未具狀向本院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故本院爰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等為被告王輝揚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佩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瑞芝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 重訴 字第 598 號裁定(107.11.30)[調解成立]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 重訴 字第 598 號裁定(108.01.21)[調解成立]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