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38號聲請人青林國際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訓民 代理人 鄭雅萍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1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伊媺┌─────────────────────────────────────┐│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53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尚華文化事│聯邦商業銀│107年7月5日│12,140元│UA0000000││││業有限公司│行三峽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