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訴字第1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1178號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馬瑞坊選任辯護人林益輝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馬瑞坊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馬瑞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殺人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於102年7月22日裁定羈押,至102年10月2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巫淑芳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