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122號聲請人 謝依如 上列聲請人謝依如因與相對人 施文雄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謝依如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9條第1項規定,本票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是自到期日前之提示為無效之提示,請 陳明 正確之提示日及正確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