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551號聲請人祥恩醫院法定代理人 林泰 綜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蔣詩婷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又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並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