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竹小調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竹小調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竹小調字第803號聲請人 黃伯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彭博裕 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聲請調解狀上相對人甲○○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調解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時,未據於聲請調解狀上載明相對人之住所或居所,本院復職權以戶役政系統查詢甲○○之戶籍資料,共有6筆,致無法特定聲請人本件所列之相對人,因無相對人之住所或居所,亦無法合法送達調解通知文書,依首開規定,應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書記官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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