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學全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暨移送併辦(104年度偵字第229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學全自民國壹佰零伍年玖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呂學全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確有持高爾夫球桿重擊 陳秋蓮 致死之行為,並有相驗報告、解剖筆錄、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翻拍照片等,及扣案之高爾夫球桿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重大,且所犯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及確保將來刑之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性,自民國104年10月21日起裁定羈押,並先後裁定於105年1月21日、3月21日、5月21日、7月21日起均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本院於105年8月8日訊問後,衡諸本案目前訴訟進度情形,尚有部分事實進行調查中,為確保日後審判、執行之有效進行,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以一般正常人之合理判斷,可認涉犯本案重罪嫌疑之被告已具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況被告於案發當日行兇過程中,查悉警方據報前往現場,仍持續持高爾夫球桿重擊陳秋蓮,待警方破門而入之際,竟藉故趁隙逃跑,經警當場逮捕,足見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要件相符;本院審酌被告所涉殺人罪嫌,係剝奪被害人生命,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其防禦權受限制程度,認為非予繼續羈押,無法確保嗣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因而無法以具保、限制住居替代羈押。並參考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之意見後,認本案被告羈押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被告應自105年9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乃瑋
法官陳寶貴法官黃美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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