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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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558號上訴人 郭人豪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104年度上字第558號第二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此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之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8月1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已於105年8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上訴人迄未補正,此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份在卷可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翁芳靜
法官劉長宜法官宋富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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