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家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簡字第16號上訴人即原告 胡少華 視同上訴人即原告 李明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順德 間請求分割遺產,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年3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肆仟參佰零伍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3月8日105年度家簡字第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6,6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於上訴時併予繳納。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書記官劉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