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上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629號上訴人 陳平助 訴訟代理人 吳秉祝 律師被上訴人 陳資本 訴訟代理人 王藹芸 律師
李宜光 律師 陳曾 來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三年七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9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181頁)。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已於民國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判決確定在案,有本院104年度上字第273號判決書、本院民事科查詢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08-216、217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惠
法官林純如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書記官高婕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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