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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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破字第3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傳家寶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傳家寶科技有限公司破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為破產法第一條所明定。又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同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公司經營不動產投資等生意多年,近因經濟不景氣,業務競爭激烈,致營收獲利銳減,向他人借貸高利週轉,未料高額重利不堪負荷,不得已停止營業,台中房產已遭拍賣,現已停止支付,至今負債總額高達新台幣(下同)三千四百六十六萬二千一百五十五元;惟伊名下尚有坐落台北市○○區○○路○○○巷○號一樓房屋前次移轉金額二千二百八十萬元、車牌號碼00-0000及8399-EA汽車兩輛二手市場估價二十萬元及五萬元,總計資產有二千三百零五萬元,足敷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是伊所負債務金額龐大,已無力清償,現有資產顯已不足抵償所負鉅額債務,為使多數債權人能獲公平合理清償,爰依破產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等規定,聲請宣告聲請人破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負債超過資產,依其提出所有坐落台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及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之結果,聲請人除於一○三年度、一○四年度各受有給付所得一千一百十八元、二十元外,財產計有六筆,除上開六七二地號土地外,尚有聲請意旨所述台北市○○區○○路○○○巷○號房屋及汽車兩輛,再加計台北市○○區○○街○○○號地下層、同市區○○段○○段○○○○○號土地,總計財產價值為六百五十萬四千三百二十二元;比較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法務部執行署台北分署尚欠金額查詢資料、上開台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及本票影本,顯示聲請人尚有如附表所示債權人四人,已知債權總計三千四百六十六萬二千一百五十五元。足見聲請人主張其所有資產不足清償其所負債務,其債權人為二人以上,並已停止支付債務,具有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且資產尚足支應破產財團費用及債務,並有剩餘可供債權人平均分配,具有破產實益。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破產法第六十三條、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書記官吳芳附表(幣別:新台幣):
┌──┬────────┬────────┐│編號│債權人│債權額│├──┼────────┼────────┤│1│凱基銀行│5,270,237元│├──┼────────┼────────┤│2│法務部執行署│2,891,918元│├──┼────────┼────────┤│3│ 薛榮 │6,500,000元│├──┼────────┼────────┤│4│ 劉欽隆 │20,000,000元│├──┴────────┼────────┤│總計│34,662,1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