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3號原告 張正義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
黃金亮 律師被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訴訟代理人 吳萱誼 訴訟代理人 錢清祥 被告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訴訟代理人 陳勳蓉 訴訟代理人 范綱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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