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58號聲請人 王敏雄 代理人 賀華谷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8人,連同債務人,合計9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8+1)×10×34元=3,060元)。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另請說明調解不成立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聲請人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四、依聲請人所載之財產及收入說明書所載,聲請人稱其打零工,請聲請人詳細說明其目前打零工之工作性質與內容,並請提出每月資所得相關資料(如薪資清單、明細、薪轉存摺影本、薪資帶等)或在職證明,並說明其工作內容,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又聲請人於99年間名流水岸餐館任職,投保薪資為42,000元,請聲請人說明其為何至開公司退保,後為何從事打零工之工作。
五、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居住於親戚家補貼租金3,000元,請聲請人檢附親戚之切結書或相關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以證確有上開支出。
六、請聲請人提出清算前2年內(103年11月9日起至105年11月9日止)之財產、收入(含政府補助及其他一切實質收入,若有領取則補助金額為若干)及必要支出列表說明其項目、金額及內容。其中有關聲請前2年內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若該支出屬於家庭整體支出,請核算聲請人個人應分擔之比例(請依實際情況確實陳報,供本院審酌),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書記官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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