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214號
原 告 王麒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鉅鴻 不動產、 劉建華 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19,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具狀查報本件訴訟被告鉅鴻不動產之真正名稱及其法
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