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214號
原   告  王麒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鉅鴻 不動產、 劉建華 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19,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具狀查報本件訴訟被告鉅鴻不動產之真正名稱及其法
  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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