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8年度六小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小字第10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盈穎
被   告  謝明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及其中新台幣伍萬壹仟壹
佰拾貳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及其中新台幣伍萬肆仟壹佰
拾貳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
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書記官鄭國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