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8年度六小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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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小字第18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椒蓮 (即 林金山 之繼承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8,873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欠5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市○○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