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163號
原 告 王俊仁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 律師
複 訴 訟
代 理 人 姚亞儒 律師
被 告 劉林月霞 兼 劉寶輝 之繼承人
劉寶林
劉寶勇
劉原杰
劉宗榮
劉麗君 之承當訴訟人 羅永明
被 告 羅永明
訴訟代理人 陳世忠
蔡月喬 之承當訴訟人羅永明
劉碧蓮
劉秀勤 之承當訴訟人羅永明
沈便
沈義
沈克芬
王志賀
王勝瑋
王志盛
王雅雲
劉助
劉炳林
劉五榮
沈 劉阿秀
劉玉霞
沈和東 即 沈知高
李引
劉憶騰
劉駿森
劉蕾
劉秀宜
劉水 忍
○○○○
陳永重
被 告 陳宏洲 之承當訴訟人羅永明
被 告 沈璋聰
劉淑娟 之繼承人 邱志誠
劉淑娟之繼承人 邱振家
劉淑娟之繼承人 邱振華
劉淑娟之繼承人 邱振紘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茲因被告沈璋聰送達不合法
,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