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7年度六簡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163號
原   告  王俊仁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 律師
複 訴 訟
代 理 人       姚亞儒 律師
被   告  劉林月霞劉寶輝 之繼承人
       劉寶林
       劉寶勇
       劉原杰
       劉宗榮
       劉麗君 之承當訴訟人 羅永明
被   告 羅永明
訴訟代理人  陳世忠
       蔡月喬 之承當訴訟人羅永明
       劉碧蓮
       劉秀勤 之承當訴訟人羅永明
       沈便
       沈義
       沈克芬
       王志賀
       王勝瑋
       王志盛
       王雅雲
       劉助
       劉炳林
       劉五榮
      沈 劉阿秀
       劉玉霞
       沈和東沈知高
       李引
       劉憶騰
       劉駿森
       劉蕾
       劉秀宜
       劉水
      ○○○○
       陳永重
被   告  陳宏洲 之承當訴訟人羅永明
被   告  沈璋聰
       劉淑娟 之繼承人 邱志誠
      劉淑娟之繼承人 邱振家
      劉淑娟之繼承人 邱振華
      劉淑娟之繼承人 邱振紘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茲因被告沈璋聰送達不合法
,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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