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原告乙○○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楊曉惠法官黃松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董美惠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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