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2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2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206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據上論結欄「刑法第158條第1項」應更正為「刑法第28條、第158條第1項」。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據上論結欄「刑法第158條第1項」應為「刑法第28條、第158條第1項」之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陳國文法官江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嬋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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