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二七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林春榮 訴訟代理人 謝幸伶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開駿興業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 蘇福財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二○號),扶助被上訴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葉勝利法官袁靜文法官鄭雅萍法官黃義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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