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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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64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VALTRO廠85COMBAT型之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非制式子彈參顆,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2973號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係因民眾拾獲手槍1支、子彈5顆,經警查驗後猶查無涉案人。然上開扣案物經送鑑定,具殺傷力,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而屬違禁物,同法第5條規定可供參照。再按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而同時宣告之,如諭知無罪之判決,既無主刑,從刑亦無所附麗,故案內之違禁物,應另依上開刑法規定由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最高法院78年台非字第72號判例參照)。是於查無任何犯罪事實之情形下(如查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或查無被告之犯罪事實等),倘案內仍扣有違禁物,應由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甚明。
三、經查:本件因民眾 莊英凱 返鄉辦理岳父 張漢柱 喪事,於其岳父所有、無人居住之高雄市○○區○○路○○○巷○○號整理時,拾獲手槍1把及子彈5顆,惟經警查證猶無法獲悉違禁物之持有人,有調查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刑案現場勘察報告附卷可佐。又上開槍、彈經送鑑定結果,認手槍係改造手槍,由仿VALTRO廠85COMBAT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車通槍管內阻鐵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子彈5顆,係金屬彈殼組合直徑8.5±0.5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2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均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2月2日刑鑑字第1010003768號鑑定書1份在卷足證;故上開扣案之改造手槍
1支及未經試射之制式子彈3顆,均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書記官胡樂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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