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648號聲請人即被告 洪應義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01年度易字第166號),聲請無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0日執行羈押,惟伊家中尚有年邁母親,今遭羈押,未及就伊母親之相關照料及醫藥費等事有所安排,爰請求無保停止羈押予以飭回云云。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洪應義因涉犯竊盜罪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
2款、第3款竊盜等罪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依被告之供述、卷內證物及證人證述,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短期內再犯本案數次竊盜犯行,復依其自承工作情形、經濟狀況,足認為有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況被告前有數次遭通緝之紀錄,依其人格特質,亦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裁定自101年2月20日起執行羈押,本案並於同年5月9日判處被告分別犯普通竊盜及加重竊盜罪,共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且已確定在案,現正待送執行。
三、本件聲請人雖執前詞請求無保停止羈押,惟查,刑事訴訟程序關於被告羈押之執行,係為確保國家司法權對犯罪之追訴處罰及保障社會安寧秩序而採取之必要手段,與受處分人個人自由及家庭生活機能之圓滿,難免衝突,不能兩全,查聲請人並無提出具體事證敘明其聲請停止羈押所保障法益更具迫切性及優越性,又其甫經本院於101年5月9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在案,前亦有數次通緝到案紀錄,是被告可能逃匿以規避將來刑罰執行之概然性甚高,有相當理由堪認有逃亡之虞。另聲請人屢犯竊盜犯行,復衡以其於本院訊問時所自承之生活情形與工作、經濟狀況(見院卷第22頁),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是以,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尚非得以無保飭回方式取代羈押之必要性,再如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亦不足以確保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應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此外,聲請人是否尚有年邁母親需其照料乙節,亦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各款事由。是聲請人所為前揭無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21條第1項、第11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陳松檀法官林幸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書記官葉正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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