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勞簡字第62號
原 告 崔久 和
被 告 王清吉 即二聖醫院
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八月十五
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八月三十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
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一
時三十分再開辯論,被告應偕證人 曹美玲 到庭為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書記官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