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3號
101年度聲字第85號聲請人 林火炎 律師即被告 黃子庭
邱清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子庭、邱清松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羈押。惟本件被告黃子庭、邱清松均坦承犯罪,又被告黃子庭之女友已產下一女,單獨一人外在,急需被告黃子庭照顧,且被告黃子庭因羈押中,無法與女友辦理結婚登記,該女嬰亦尚未申報戶口。再者,被告黃子庭之母有冠狀動脈性心臟病,糖尿病及高血壓性心臟病,近日天氣寒冷,身體不適,急需被告照顧。另被告黃子庭患有僵直性脊椎炎,身體不適,看守所藥物無法有效治療。而被告邱清松罹患第二型糖尿病、高血壓及純高膽固醇血症,收押後即未再門診追蹤,所內藥物並未有效控制病情。另被告邱清松因羈押中,無法繳納保險費,權益損害甚大。被告2人均有固定住所,且被告黃子庭之女已出生,並無逃亡之虞。若僅以重大犯罪之嫌疑作為押之惟一要件,即違背無罪推定原則。本案被告2人並無羈押之原因,亦無羈押之必要,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二、經查被告黃子庭、邱清松因涉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犯嫌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本件被告等所犯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被告等有規避刑法執行而妨害審判、執行程序進行之可能。若命被告等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依本案訴訟進度,仍有繼續羈押被告等之必要。是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至被告邱清松自述罹患高血壓、糖尿病,羈押期間定期於宜蘭看守所衛生科就診,經醫師診察後,建議持續門診追蹤及藥物控制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看守所101年1月31日宜所衛字第0000000000函在卷可參,足證被告邱清松現尚無保外就醫之需要。另聲請人上開聲請,均非具保停止羈押之法定理由,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鄭貽馨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琬儒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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