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度聲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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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聲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現於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
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10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8年10月21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159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碧玲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書記官邱廣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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