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7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00000000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八日止,債權人就債務人對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薪資債權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因財務困難,有陷於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業已提出更生聲請於本院審理中。然伊之薪資債權現遭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院97年度執字第24224號強制執行收取其薪資1/3(包括薪資、獎金及津貼),為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並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爰聲請停止上開強制執行程序云云。
三、查聲請人即債務人甲0000000000已向本院聲請更生且對訴外人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燦坤公司)享有薪資債權,但已遭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強制執行每月收取該薪資之1/3,聲請人除在燦坤公司每月之薪資收入外,別無其他財產,所負擔之債務則高達新臺幣(下同)3,496,119元乙節,有聲請人聲請更生之聲請狀所附財產狀況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本院執行命令、95年度綜合所得稅稅證明書、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等件在卷足稽。是依債務人每月薪資約26,000元計算,本次聲請所能保全之金額僅不過約17,160元,相較於聲請人所積欠的總債務額,所影響債權人的金額尚屬不大,但已占聲請人該60日期間總收入金額的1/3,是聲請人主張為避免財產有重大變革或生活陷入困境,難以維持其更生重建之機會,聲請為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保全處分,核非無理,准其就上開薪資債權為保全處分。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公告後(非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書記官楊錫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