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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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42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減刑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先後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駕駛業務傷害│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捌月│├──────┼─────────┼─────────┤│所犯法條│刑法第28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犯罪日期│94年10月30日│94年10月30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偵查機關│察署│察署││及├─────────┼─────────┤│年度案號│95年度偵字第12762│95年度偵字第12762│││號│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交訴字第110│95年度交訴字第110││實││號│號││審├────┼─────────┼─────────┤││判決日期│95年9月1日│95年9月1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交訴字第110│95年度交訴字第110││決││號│號││├────┼─────────┼─────────┤││確定日期│95年10月11日│95年10月11日│├─┴────┼─────────┼─────────┤│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貳月,如易│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