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51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51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519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43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參零柒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壹個,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為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96年6月14日晚間9時30分許,在臺北縣三重市○○街○○號5樓,以新臺幣1500元之代價向 戴信發 (另案偵辦中)購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32公克,因鑑驗使用0.013公克,驗餘淨重0.307公克),而非法持有之。嗣於購得上開毒品正欲離開之際,旋即為警在臺北縣三重市○○街○○號3樓樓梯間查獲,並扣得前開甲基安非他命1包。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㈠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㈡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32公克,因鑑
驗使用0.013公克,驗餘淨重0.307公克)。㈢卷附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6月28日報告編號CH/2007/60721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96年
7月2日報告編號CH/2007/60772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96年6月移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人犯尿液檢體編號對照表各1紙。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持有毒品之數量尚微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淨重0.32公克,因鑑驗使用0.013公克,驗餘淨重0.307公克),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個,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偵查中供述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併予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曾淑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伯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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