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15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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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1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15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需以年、月、日表示)。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