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國貿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國貿字第二三號
原告新加坡商.意福森股份有限公司(eFusionPteLtd)法定代理人薩姆爾.霖柯被告凱風通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艾德亞納斯.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漢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