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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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93號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徐玫慧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按提起上訴,應繳納上訴費用,此為必備之程序要件;又附帶上訴與上訴同,亦求為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關於己不利部分之方法,因此,於第二審提起附帶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1號裁判意旨參照)。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間清償借款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25日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附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13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望民
法官林芮伶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