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采妮(原名呂美月)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年執聲付字第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采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采妮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金上訴字第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442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3年4月10日入監服刑,嗣於105年3月2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3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受刑人在假釋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汪梅芬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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