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振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振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振浤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57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確定;另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04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並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65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9年12月14日入監服刑,嗣於105年3月2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3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曾德水法官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于誠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