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簡調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簡調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簡調字第107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宇君 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逢鐘廖啟翃李鳳美 間撤銷買賣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蔡逢鐘前將門牌基隆市○○區○○路○○巷○○○○號建物暨基地所有權以買賣讓與廖啟翃,再讓與李鳳美,損害聲請人債權甚鉅,均應予撤銷,並回復登記為蔡逢鐘所有,為此具狀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不動產買賣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依法係法院以裁判方式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核其性質為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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