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84號聲請人 黃昱豪 選任辯護人 蔡明和 律師( 法扶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4年度上訴字第2358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昱豪提出新臺幣陸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昱豪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查後認被告羈押之原因雖仍存在,但已無羈押之必要,准予提出新臺幣6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莫佳樺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