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42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選任辯護人余鑑昌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10月1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7月17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鄭貽馨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宜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