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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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165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所為之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16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前項裁定,受處分人得為抗告;又按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3項、第8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提起抗告,應於送達裁定後5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06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已於民國97年9月11日收受本院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抗告人遲至97年9月19日始提出抗告至本院,顯已逾抗告期間,其抗告係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交通法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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