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0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20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二二七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曾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執行完畢釋放。其又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五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經提起上訴後,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七七八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嗣於九十五年四月十五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惟甲○○仍未能戒除毒癮,於前述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九十六年二月三日十六時十分許回溯九十六小時內某時點,在南投縣○里鎮○○路○○○號,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再以火燒烤吸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嗣經警於九十六年二月三日十六時十分許採集甲○○之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甲○○另涉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由檢察官另行偵辦)。
二、本案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外,另補充:被告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與審理時坦承犯行。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核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二)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被告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五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經提起上訴後,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七七八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嗣於九十五年四月十五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參,其受上揭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於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⑴被告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前科,仍無視於國家杜絕毒品之政策,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顯見其不知警惕;⑵施用毒品係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他人權益損害非鉅;⑶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三)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成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