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22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茂樹
訴訟代理人  陳重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森龍銓泰交通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28,9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堤出被告銓泰交通有限公司
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陳森龍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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