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490號
原 告 吳俊傑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顯隆 發支付命令(10
7年度司促字第1889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6,100,000元,應徵裁判費153,680元,扣除原告
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53,18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