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7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謝志弘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上列當事人請求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74號更生事件於民國98年9月1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關於附件一所附之「更生方案」,應更正為本裁定所附之「附件」。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
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開裁定所附附件一之更生方案,因債務人將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額誤為互植,惟清償總金額並無錯誤,而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本裁定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許瑜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梁瑜玲附件:更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