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專訴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3年民專訴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民專訴字第18號原告傑智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豐堂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 律師複代理人 沈泰宏 律師
楊雅竹 律師 蘇彥安 陳冠伯 龔筱晴 蘇筱涵 專利師被告承源環境科技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武藏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 律師
洪聖濠 律師被告承傑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謝紹祖 被告安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淑花 被告臺灣華培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肇基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俞伯璋律師複代理人 張家彬
劉爾順 律師洪聖濠律師被告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勝峯 訴訟代理人 蘇三榮 律師
許家華 律師複代理人 歐政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原告於訴狀送達後,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設有規定。本件原告於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承傑有限公司(下稱承傑公司)、承源環境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承源公司)、謝紹祖連帶賠償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本息及被告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陽公司)、安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得公司)和被告臺灣華培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華培公司)各賠償200萬元本息等情,嗣於言詞辯論時,原告擴張其原起訴之請求,變更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承傑公司、承源公司、謝紹祖連帶賠償1,000萬元本息,及被告光陽公司2,956,250元本息、被告安得公司2,526,250元本息、被告華培公司2,042,500元本息,依前開規定,原告擴張其請求賠償金額,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於民國99年7月11、30日、分別以「有機溶劑冷凝回收
裝置」、「脫附塔及脫附狀態偵測方法」專利名稱申請,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於101年7月11日核准發明專利,專利證書號第I367778號(下稱778專利)、第I367779號(下稱779專利);原告另於97年8月26日以「一種溫變式流體化浮動床線上脫附有機物之裝置」專利名稱申請,亦經智慧局於102年9月21日核准發明專利,專利證書號為第I409098號(下稱098專利)。上開專利目前均在有效期間。原告知悉被告光陽公司高雄廠區向被告承傑公司採購「流體化床回收設備」(下稱系爭設備),該設備由被告承傑公司向被告承源環境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承源公司)訂購,後再由承源公司委由訴外人弘泰機械工程公司(下稱弘泰公司)代工製造,其中關於設計圖面部分,係由被告謝紹祖(即承源公司實際負責人)以被告承源公司名義,委由原告前設計部經理游○○設計產品,其曾負責到弘泰公司監造,原告經比對游○○所提供之系爭設備相關圖說後,發現系爭設備已分別落入原告上述系爭778號專利請求項1、2、3、4申請專利範圍;系爭779號專利請求項16、7申請專利範圍與系爭098號專利請求項1、3申請專利範圍,而侵害原告之上開三項專利。
㈡原告自被告承源公司網站得知,被告承傑公司與被告承源公
司除為被告光陽公司施作系爭設備外,亦為被告安得公司及被告華培公司製作同以解決空氣污染為應用目的之設備(非溶劑回收為主),且其為被告光陽公司、安得公司及華培公司所安裝之設備規格型號亦均雷同,足徵被告承傑公司與被告承源公司為被告安得公司、華培公司所製作販售之設備亦與上開三專利之技術特徵相同。原告依專利法第96條第1項、第2項與民法第185條第1項、第28條及公司法第23條第
2項規定請求被告等停止侵害及賠償損害,損害額依專利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規定計算。
㈢原告雖同意至訴外人曜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曜智公司
)在台中市廠區勘驗,然原告否認曜智公司第一套設備安裝時具備系爭778專利請求項1、2、3、4及系爭779專利請求項1、6、7之技術特徵,被告同時陳稱被告光陽公司、安得公司、華培公司廠區內之機台與曜智公司第一套設備具相同之技術特徵,依此,即可推知被告光陽公司、安得公司、華培公司廠區內之機台同樣具有系爭778專利請求項1、2、3、4及系爭779專利請求項1、6、7項技術特徵。又被告等安裝之系爭設備亦確落入系爭098專利請求項1、3。又被告謝紹祖曾擔任原告公司之監察人,對原告申請系爭三專利之事實均知之甚詳,其參與其餘被告對系爭設備之安裝,自有侵害系爭三專利之行為。
㈣被告承傑公司雖提出被證15即98年10月5日由原告出售該公
司「浮動式廢氣有機溶劑回收設備」為訴外人曜智公司所安裝之系爭設備(即第一套設備),然該設備安裝時之現狀與法院及兩造會同勘驗時之技術內容不同。另縱曜智公司之設備有專利法第59條第1項第3款之實施或完成必要準備情形,惟依同條第2項規定,限於其原有事業目的範圍內繼續利用。被告於答辯狀陳稱被證15所示之「有機溶劑回收設備」係由原告所製造,從而被告承傑公司僅負責「轉租原告製造之產品」,則依上開規定,被告應僅限於「轉租原告製造之產品」之範圍內得以主張先使用權,據此本件被告自不得於「自行製造」或「銷售他人製造之產品」之範圍內主張先使用權。
㈤訴之聲明:
⒈於原告之778號專利、779號專利、098號專利之存續期
間內,被告承傑公司、承源公司不得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流體化床回收設備」之行為。
⒉被告承傑公司、承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
1,0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謝紹祖就上開本息應與被告承傑公司負連帶給付之責任。
⒊被告光陽公司應停止使用高雄市○○區○○街○○號廠區(高雄廠)內之「流體化床回收設備」。
⒋被告光陽公司應給付原告2,956,250元及自言詞辯論終結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⒌被告安得公司應停止使用苗栗縣○○鎮○○里○○鄰○號之○廠區內之「流體化床回收設備」。
⒍被告安得公司應給付原告2,526,250元及自言詞辯論終結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⒎被告華培公司應停止使用新北市○○區○○街○○之○○號(樹林工業區)廠區內之「流體化床回收設備」。
⒏被告華培公司應給付原告2,042,500元及自言詞辯論終結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⒐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承傑公司、承源公司、安得公司、華培公司及謝紹祖等則以:
㈠系爭778專利請求項1記載「..令含有高濃度有機溶劑氣體
以『一定流速』流經該冷凝管束內..」,惟被告等製造、使用之「有機溶劑回收設備」之冷凝管束內所流動之有機溶劑氣體係為「變流速」,而未由系爭778專利請求項1所讀取。原告就上開「一定流速」一詞解釋為:僅在敘述有個流動速度存在,並藉以描述有機溶劑氣體移動經過該冷凝管束內,未限制為固定速度,亦未限制該流速之高低,所述「一定流速」指有移動、流速大於零(靜止不動)之意思,其為2.
5m/s以下云云,惟原告如此解釋顯忽略「一定」之字義,而系爭778專利說明書僅述及2.5m/s,未述及流速得為2.5m/s以下,原告所稱不符專利法第58條第4項規定。原告於審理中始終不能證明被告製造、使用之「有機溶劑回收設備」中冷凝管內氣體流動情形,其既不能證明,自不能任意指稱已侵害系爭778專利。被告使用之「有機溶劑回收設備」因未控制氣體流經冷凝管之氣體流速,亦未設置任何測量設備測量氣體並經冷凝管之氣體流速,冷凝管前後管線也均為密封,本無開口可供量測有機溶劑氣體流經冷凝管之速度,如對被告製造使用該設備,須進行拆解勘驗,勢必破壞其結構,也無從知悉拆解破壞前冷凝器內氣體原流動情形,原告未舉證被告之設備中冷凝器內氣體流動情形,自無從證明冷凝器內氣體係以「一定流速」流經冷凝器。原告雖提出原證
5即游○○設計圖,指稱被告侵害系爭778專利請求項1之內容,但根據被證27有關被告光陽公司設備設計圖比對,得證明被告未侵害778專利。縱認被告主張無侵害事實為無理由,亦因系爭778專利申請前,已在國內實施前揭專利所揭露之技術,即兩造與法院所勘驗之訴外人曜智公司所裝設之有機溶劑回收設備,依專利法第59條第1項第3款有關先使用權規定,亦為系爭778專利權效力所不及。
㈡系爭779專利請求項1略以「..一第一分散部,與一吸附材
輸送裝置之脫附塔進料管連結,讓輸送進來之吸附材因堆積窒息角作用而分散,並連結有襄吸附材溢流回該吸附材輸送裝置之溢流管..」,然被告製造使用之「有機溶劑回收設備」之脫附塔的溢流管係連接至吸附塔內,並非如系爭779專利請求項1所述「讓吸附材溢流回該吸附材輸送裝置之溢流管」,可證明未落入該專利請求項1之範圍,此由被告安得公司使用之設備之設計圖(詳第二圖與被證31)、被告光陽公司使用之設備之設計圖(詳第三圖與被證32)及被告華培公司設備設計圖(詳第四圖與被證33)中可明顯看出其「脫附塔之溢流管係連接至吸附塔內」,而非系爭779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又原告就系爭779專利請求項1「溢流」部分為「未限制吸附材流入溢流管後需直接流回輸送裝置即吸附材仍可流經其他部位」,但此與系爭779專利請求項1載「讓吸附材溢流回該吸附材輸送裝置之溢流管」或「如以下的
779專利第三圖所示,以虛線箭頭代表溢流管的流向,以實線箭頭代表脫附塔出料管的流向..」等語之解釋明顯超出該請求項文義範圍或完全未出現在779專利說明書內,原告甚而自行加工出「溢流管連接至其它設備」之圖說。原告就77
9專利請求項1之「充份分散」之解釋為:「藉由第二分散部、第三分散部空間之設置,讓吸附材能較有效率地進入脫附加熱部(65)、吸附材冷卻部(67)」,惟該「充份分散」之解釋係以一不明確之詞彙(何謂較有效率地)去解釋,所得結果仍為不明確。另上開請求項之「隔絕外界空氣進入」之解釋為「..『隔絕外界空氣進入』係指降低、減少空氣由脫附塔管(76)進入貯槽部(68)之意思」等語,惟前段解釋內容未出現在779專利申請書中,原告前段解釋說明亦前後矛盾(先謂空氣不會沿著虛線箭頭進入貯槽部(68),後稱降低、減少空氣由脫附塔管(76)進入貯糟部(68),然「空氣不會進入」與「降低、減少空氣進入」顯然兩者效果不同,因此原告對於「充份分散」及「隔絕外界空氣進入」之解釋顯屬違誤。原告以原證6即游○○設計圖,指稱被告侵害系爭779專利請求項1內容,但根據被證27有關被告光陽公司設備設計圖比對,足證明被告未侵害779專利。原告始終不能提出證據證明被告製造使用「有機溶劑回收設備」落入779號專利請求項1範圍,無論原告如何解釋,倘對被告製造使用之該設備進行拆解勘驗,勢必破壞其結構,也無法確認外界空氣是否完全或部分進入貯槽部分,足見縱至現場勘驗,原告仍未舉證被告有侵害779專利。
㈢依系爭098專利請求項1及其專利說明書有關「先前技術」
可知,系爭098專利主要在提供一種溫變式流體化浮動床線上脫附有機物之裝置,以避免習知使用電熱式加熱之脫附熱源,於傳熱至該脫附塔內時易產生加熱溫度不均之現象,且容易造成該脫附塔產生溫度過高之情形。惟由被告安得公司使用之設備之設計圖(詳第五圖與被證31)及被告光陽公司使用之設備之設計圖(詳第六圖與被證32)中可明顯看出與脫附塔連接之脫附熱源係為系爭098專利「先前技術」中所述之習知電熱式加熱器(熱媒油加熱器),設計圖中也完全沒有系爭098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包含有「熱媒油三通閥及熱媒油平衡管」等複雜之管路設計,因此,被告安得公司使用設備未落098專利請求項1之範圍。另被告華培公司設備設計點,該設計「係於脫附塔中用以連接加熱器(提供脫附熱源)之部分(A1、A2/B1、B2)設有溫度顯示裝置(TT14-1、TT15-1/TT14-2、TT15-2),係用以量測流經該脫附塔及加熱器之間的熱媒油溫度差」,而非系爭098專利請求項
1所界定「一溫度顯示控制器(TIC),用以顯示該熱媒油三通閥之溫度」亦或「一感溫元件(TE),用以量測該脫附塔底部與該熱媒油三通閥之溫度差異」,且無熱煤油平衡管,因此可證明被告華培公司所使用設備未落入系爭098專利範圍。原告以原證7即游○○設計圖指稱被告侵害系爭098專利請求項1之內容,但根據被證27有關被告光陽公司設備設計圖比對,基於全要件原則,不符合文義讀取,亦不適用均等論,原告提出之上開證據,仍屬無據。依據法院履勘曜智公司之有機溶劑回收設備之勘驗現場及照片顯示,其係透過板式熱交換器與加熱熱媒循環系統提供吸附材之脫附反應之進行,其中該板式熱交換器左右側分別設有第一加熱媒循環系統及第二加熱熱媒循環系統,該第一加熱熱媒循環系統之加熱熱媒流經路徑為一「封閉性」循環流道,未如同系爭098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包含「一熱媒入口,為加熱熱媒入口;一熱媒油出口,為加熱熱媒出口;一熱媒油平衡管,用於控制該脫附之溫度」等元件,故未侵害系爭098專利請求項1。原告不能證明被告之「有機溶劑回收設備」具有用於調控加熱熱媒之流量之熱媒油三通閥,不能證明具有用於輸送加熱熱媒之一熱媒循環泵,不能證明具有顯示該熱媒油三通閥之溫度之溫度顯示控制器(TIC),不能證明具有用於量測該脫附塔底部與該熱媒媒油三通閥之溫度之熱媒油平衡管。原告既不能證明,其主張被告等侵害系爭098專利云云,自不可採等語,資為抗辯。
㈣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被告光陽公司則以:㈠被告光陽公司於99年間向原告購買系爭設備,由被告謝紹祖
曾為原告公司監察人,其配偶林○○為原告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兩人均負責原告的業務接洽與報價,即為有權代理。被告光陽公司自原告網頁取得聯擊原告業務部副理楊○○,經原告授權被告謝紹祖先後簡報RTO設備及流體化床,進而決定裝設系爭設備,光陽公司依一般商業慣例與原告締約交易,已完整取得原告授權,客觀上無任何可歸責事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562號亦載明,本件原告在該案之告訴意肯認被告謝紹祖受原告委託以被告承傑公司名義,負責規劃、設計或行銷原告生產之「活性碳浮動床溶劑回收設備」「流體化浮動床溶劑回收設備」及「雙槽蓄熱式焚化爐RTO設備(RTO)+沸石轉輪系統(ROTOR)」等有機廢氣處理設備。證人游○○亦承認其是被告承傑公司所提出之電子郵件寄件人,其內容係向原告負責人張豐堂就冷凝器及輸送機等報價狀況說明,足證張豐堂早已知悉此事,光陽公司購買系爭設備已取得原告授權。
㈡被告光陽公司於99年7月簽約,經證人游○○於99年5月任
職被告承傑公司期間進行繪製,於99年6月11日完成,原告同時引用證人游○○所繪製圖樣作為侵害分析的製圖來源,而製造系爭設備所必要之準備及相當投資,均較778號專利(申請日為99年6月15日)及779專利(申請日為99年7月30日)早,屬於客觀上可被認定的事實,應有專利法第59條第1項第3款先使用規定之事實。至於098號專利部分,雖未早於申請日97年8月26日,但亦早於公告日102年9月21日,基於相同事物應作相同對待之法理,應可類推適用專利法第59條第1項第3款本文,適用先使用權。
㈢原告之副理楊○○自99年1月18日與被告光陽公司電話聯擊
後,遲至101年5月3日始與原告之董事長張豐堂親訪光陽公司,與公司專員黃○○推廣系爭設備檢測、維修及加裝新設備等服務,同時向黃○○表示安裝系爭設備之被告謝紹祖與原告有專利糾紛尚需處理,惟被告光陽公司僅為一般使用者,其承諾不會對光陽公司提出侵權訴訟。豈料光陽公司於
101年7月27日收到原告委託律師警告函,光陽公司隨即向被告謝紹祖函洽,經其出具切結書擔保系爭設備無侵害專利情事並願負賠償責任等情。被告為動力交通工具製造商,基於環境保護而向有機廢氣處理領域的原告與被告謝紹祖採購系爭設備,本身無拆解系爭設備內部辨識是否侵權之專業能力,為一般善意使用者,實難期待光陽公司有檢測系爭設備的能力及義務,是應認被告光陽公司欠缺侵害原告專利權之故意、過失存在。又原告以裝設系爭設備所獲得獎勵金計算被告光陽公司所獲利益等情,但光陽公司未據系爭設備申請獎勵金抵免,未獲得任何利益可作為原告之損害計算依據。
原告之副理楊○○自99年1月18日應已知悉被告光陽公司採購系爭設備一事,而證人游○○於99年6月11日已將被告承傑公司相關設計草圖寄給原告負責人張豐堂,顯見早已知悉,無論自99年1月18日或99年6月11日起算,被告光陽公司於101年7月27日收到律師函已明顯逾兩年期間,其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等語,資為抗辯。
㈣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本件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四第297頁):㈠系爭778專利、系爭779專利為原告所有,系爭098專利為
原告與訴外人華智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共有,有原告提出之專利證明書及專利說明書(見原證1、2、3,本院卷一第32至94頁)。
㈡被告謝紹祖自95年至99年4月19日止曾擔任原告公司監察人。
㈢證人游○○於99年5月間到100年4、5月間於被告承傑公司任職(見本院卷三第5頁)。
五、兩造爭執事項:㈠被告等抗辯系爭三專利具有得撤銷之事由,惟此部分業經本院以中間判決認定系爭三專利有效,於此不再論述。
㈡原告主張安裝於各廠區之流體化床回收設備有無落入以下系
爭三專利申請事項範圍(參原告準備二狀,本院卷二第203頁):
⒈被告安得公司廠區內「流體化床回收設備」是否落入系爭
778專利請求項1、2、3、4、系爭779號專利請求項第1、6、7項及系爭098專利請求項第1、3項?⒉被告臺灣華培公司廠區內「流體化床回收設備」是否落入
系爭778專利請求項1、2、3、4、系爭779號專利請求項第1、6、7項及系爭098專利請求項第1、3項?⒊被告光陽公司廠區內「流體化床回收設備」是否落入系爭
778專利請求項1、2、3、4、系爭779號專利請求項第1、6、7項及系爭098專利請求項第1、3項?㈢安裝於光陽公司、華培公司及安得紙業公司之流體化床設備
有無排除系爭三專利之效力(先使用權)?㈣如原告專利侵害請求權成立,其請求被告承傑公司、承源公
司連帶賠償與被告承傑公司、謝紹祖連帶賠償1,000萬元,其中一組被告賠償後,他被告等免除給付,有無理由?㈤如原告專利侵害請求權成立,其請求被告光陽公司給付2,95
6,250元有無理由?其請求停止高○○○區○○街○○號廠區內之流體化床設備操作有無理由?㈥如原告專利侵害請求權成立,其請求被告安得公司給付2,52
6,250元有無理由?其請求停止苗栗縣○○鎮○○里○○鄰○號之○廠區內之流體化床設備操作有無理由?㈦如原告專利侵害請求權成立,其請求被告華培公司給付2,04
2,500元有無理由?其請求停止新北市○○區○○街○○之○○號廠區內之流體化床設備操作有無理由?㈧原告對於被告光陽公司之專利侵害損害賠償請求權有無罹於消滅時效。
六、本院得心證理由:㈠系爭三專利技術分析與系爭設備技術內容分析:
⒈系爭778專利:
⑴技術內容:
系爭778專利係有關一種有機溶劑冷凝回收裝置,其包括有:一冷凝器,中段設置有冷凝管束,並令冷媒流過該冷凝管束之管外緣,且相對該冷凝管束之底端並列設置有引入有機溶劑氣體之入流室與排出冷凝淨化氣之出流室,而相對該冷凝管束之頂端則設置有迴轉室;以及一回收筒,連接至該入流室與出流室,而回收凝結成液態之有機溶劑者。藉此,用以解決先前技術因冷凝液流向易蓄積厚液膜致使冷凝效果差之問題,而具有冷凝液流向不易蓄積成液膜俾以提升有機溶劑冷凝回收效果之功效(見系爭778專利之中文發明摘要,見本院卷一第33頁),其主要圖面如附圖一所示。
⑵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778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7項,其中請求項1為獨立項,請求項2至7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原告主張受侵害為請求項1至4,其內容如下:
1.一種有機溶劑冷凝回收裝置,係包括有:一冷凝器,中段設置有冷凝管束,並令冷媒流過該冷凝管束之管外緣,且相對該冷凝管束之底端並列設置有引入有機溶劑氣體之入流室與排出冷凝淨化氣之出流室,並令含有高濃度有機溶劑氣體以一定流速流經該冷凝管束內,而相對該冷凝管束之頂端則設置有迴轉室;以及一回收筒,連接至該入流室與出流室,而回收凝結成液態之有機溶劑者。
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有機溶劑冷凝回收裝置,其中,進一步於該冷凝器與回收筒之間設置一液封筒。
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所述之有機溶劑冷凝回收裝置,其中,該液封筒內部以一縱隔板分隔出液封槽與排液槽,並令該入流室與出流室之導液管伸入該液封槽中,該排液槽之排液管則連接至該回收筒。
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所述之有機溶劑冷凝回收裝置,其中,進一步於該排液管設置一加壓泵,並於該排液槽設置有高、低液位計,且將該加壓泵與高、低液位計連接至一控制器,該控制器乃根據該高、低液位計之訊號控制該加壓泵之運轉狀態。
⒉系爭779專利:
⑴技術內容:
系爭779專利係有關一種脫附塔及脫附狀態偵測方法,其脫附塔於一槽體內部由上而下依序設置包括有:一第一分散部、一氮氣純化吸附部、一第二分散部、一脫附加熱部、一第三分散部、一活性碳冷卻部以及一貯槽部;其中:該脫附加熱部內部設置有供由該第二分散部落下之吸附材通過之加熱管束,並令熱媒流經該加熱管束之管外緣,藉以對通過該加熱管束之吸附材加熱,俾讓吸附材之加熱脫附過程在均溫之條件下進行。藉此,用以解決先前技術加熱溫度不均或是塔內溫度過高之問題,而具有均溫脫附致使溶劑不變質之功效(見系爭779專利之中文發明摘要,見本院卷一第48頁)。其主要圖面如附圖二所示。
⑵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779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9項,其中請求項1、
7為獨立項,請求項2至6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
1之附屬項,請求項8、9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7之附屬項,原告主張受侵害者為請求項1、6、7:
1.一種脫附塔,係於一槽體內部由上而下依序設置包括有:一第一分散部,與一吸附材輸送裝置之脫附塔進料管連結,讓輸送進來之吸附材因堆積窒息角作用而分散,並連結有讓吸附材溢流回該吸附材輸送裝置之溢流管;一氮氣純化吸附部,內部區隔成進氣層與出氣層,讓由該第一分散部落下之吸附材,先堆積於出氣層再堆積於該進氣層,該進氣層與一冷凝塔之出氣管連結,該出氣層與一氮氣循環管之一端連結;一第二分散部,讓由該氮氣純化吸附部落下之吸附材充份分散,且與該冷凝塔之進氣管連結;一脫附加熱部,內部設置有供由該第二分散部落下之吸附材通過之加熱管束,並令熱媒流經該加熱管束之管外緣,藉以對通過該加熱管束之吸附材加熱;一第三分散部,讓由該脫附加熱部落下之吸附材充份分散,且與該氮氣循環管之另端連結;一活性碳冷卻部,將經過該脫附加熱部脫附加熱之吸附材冷卻;以及一貯槽部,將經過吸附材冷卻部之吸附材堆積貯存,用以隔絕外界空氣進入,並與該吸附材輸送裝置之脫附塔出料管連結。
6.如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所述之脫附塔,其中,該脫附加熱部進一步設置有令熱媒迂迴流動之橫隔板。
7.一種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脫附塔之脫附狀態偵測方法,係包含下列步驟:a.)偵測加熱脫附部之吸附材進口端與出口端溫度或/及壓力差;以及b.)根據加熱脫附部之吸附材進口端與出口端溫度或/及壓力差之變化,判斷脫附狀態是否異常。
⒊系爭098專利:
⑴技術內容:
系爭098專利係關於一種溫變式流體化浮動床線上脫附有機物的裝置,該裝置包括:一流體化吸附塔、一脫附塔、吸附材輸送機構、一終處理單元及一風機,於該脫附塔加熱部係採用均溫熱交換管殼或板式熱交換器結構,並可增加一加速散熱熱交換器,而具有均溫加熱脫附吸附材及加速冷卻脫附塔加熱部之功效。利用此一裝置,進一步搭配相關終處理設備,可有效的回收於淨化有機氣體中的有機溶劑或其轉化之資源,以減少淨化有機氣體所需花費之成本,更有助於資源回收再利用(參見系爭098專利之中文發明摘要,見本院卷一第71頁)。其主要圖面如附圖三所示。
⑵系爭098專利於102年10月4日經原告申請更正,由智
慧局於102年12月9日准予更正,其更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共5項,其中請求項1為獨立項,請求項2至5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原告主張受侵害者為請求項1、3,其內容如下:
1.一種溫變式流體化浮動床線上脫附有機物之裝置,該裝置包括:一風機,其係用於輸送有機廢氣;一流體化吸附塔,其內具球狀吸附材用於吸附有機廢氣,進而排出淨化後之氣體;吸附材輸送機構,具複數個輸送管路及裝置,用於輸送該球狀吸附材;一脫附塔,用於脫附該吸附飽和之球狀吸附材,使該球狀吸附材再生;一終處理單元,將淨化所得之有機物進行回收利用;及本裝置之特徵在於該脫附塔之加熱部係為一管殼熱交換器或一板式熱交換器;且該脫附塔進一步包含:一加熱熱媒入口,為加熱熱媒進入脫附塔之入口;一加熱熱媒出口,為加熱熱媒離開脫附塔之出口;一脫附氣體入口,為脫附氣體進入脫附塔之入口;一脫附氣體出口,為脫附氣體離開脫附塔之入口;一熱媒油入口,為加熱熱媒之入口;一熱媒油出口,為加熱熱媒之出口;一熱媒油三通閥,係用於調控加熱熱媒之流量;一熱媒循環泵,係用於輸送加熱熱媒;複數個分隔層,係用於分隔該脫附塔之內部,使加熱熱媒均勻的加熱該脫附塔;一溫度顯示控制器(TIC),用於顯示該熱媒油三通閥之溫度;一感溫元件(TE),用於量測該脫附塔底部與該熱媒媒油三通閥之溫度差異;一熱媒油平衡管,用於控制該脫附塔之溫度。
3.如申請專利範圍中第1項之裝置,其中該終處理單元可為一冷凝器,用於回收該有機廢氣成為一有機溶劑。
⒋系爭設備技術內容:
⑴系爭設備解析之技術內容:
①原告雖提出原證5、6、7,惟原證5、6、7所載
圖面僅繪有系爭設備相關構件之配置關係及脫附塔與冷凝器之構件名稱標示,並未有系爭設備各構件名稱之標示、設計用途及運作流程之說明,故尚難由原證
5、6、7解析系爭設備與系爭778專利、系爭779專利及系爭098專利之對應技術內容。
②被告之答辯九狀提出被證31、被證32分別為安得公司
及光陽公司使用之流體化床設備設計圖,被證33及被證34為華培公司使用之流體化床設備設計圖(見本院卷四第74至77頁)。又被告於本院勘驗訴外人曜智公司現場時,提出曜智公司第一套流體化床設備之設備裝置結構圖,並標有相關構件與系爭778專利、系爭
779專利及系爭098專利所對應之構件或裝置名稱(見本院卷四第234至238頁)。另證人游○○提供之設計圖(即原證5至7之附件),及被告 謝紹組 於本院調查時陳述:「曜智公司的流體化床設備,原理結構與其餘被告都相同,只是大小不一樣」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00頁),顯見曜智公司第一套流體化床設備所勘驗之相關構件,亦可作為解析系爭設備結構之技術內容。
③綜合原告所提原證5、6、7所載圖面或照片,被告
所提出被證31、32、33、34及勘驗現場提出曜智公司流體化床設備相關結構圖,證人游○○提供之設計圖,及實地勘驗曜智公司之流體化床設備相關實物構件等資料,解析系爭設備之技術內容如下:
「一種溫變式流體化浮動床線上脫附有機物之裝置,該裝置主要包含有機溶劑冷凝回收裝置、脫附塔及脫附塔脫附狀態之偵測方法,另該裝置亦包括:一風機,其係用於輸送有機廢氣;一流體化吸附塔,其內具球狀吸附材用於吸附有機廢氣,進而排出淨化後之氣體;吸附材輸送機構,具複數個輸送管路及裝置,用於輸送該球狀吸附材;一脫附塔,用於脫附該吸附飽和之球狀吸附材,使該球狀吸附材再生;一終處理單元,將淨化所得之有機物進行回收利用;及本裝置之特徵在於該脫附塔之加熱部係為一管殼熱交換器;且該脫附塔進一步包含:一加熱熱媒入口,為加熱熱媒進入脫附塔之入口;一加熱熱媒出口,為加熱熱媒離開脫附塔之出口;一氮氣循環管入口,為脫附氣體進入脫附塔之入口;一氮氣循環管出口,為脫附氣體離開脫附塔之入口;一熱媒油入口,為加熱熱媒之入口;一熱媒油出口,為加熱熱媒之出口;一熱媒油三通閥,係用於調控加熱熱媒之流量;一熱媒循環泵,係用於輸送加熱熱媒;複數個分隔層,係用於分隔該脫附塔之內部,使加熱熱媒均勻的加熱該脫附塔;一溫度顯示控制器(TIC),用於顯示該熱媒油入口及出口之溫度;一感溫元件(TE),用於量測該脫附塔底部與該熱媒油入口及出口之溫度差異。
其中,有機溶劑冷凝回收裝置,係包括有:一冷凝器,中段設置有冷凝管束,且該冷凝管束之底端並列設置有引入有機溶劑氣體之入流室與排出冷凝淨化氣之出流室,並令含有高濃度有機溶劑氣體流經該冷凝管束,而相對該冷凝管束之頂端則設置有迴轉室;冷凝管束之底端之入流室與出流室可由出流室流出回收凝結成液態之有機溶劑。
脫附塔,係於一槽體內部由上而下依序設置包括有:一第一分散部,與一吸附材輸送裝置之脫附塔進料管連結,並連結有讓吸附材溢流回吸附塔之溢流管;一氮氣純化吸附部,內部區隔成進氣層與出氣層,讓由該第一分散部落下之吸附材,先堆積於出氣層再堆積於該進氣層,該進氣層與一冷凝塔之出氣管連結,該出氣層與一氮氣循環管之一端連結;一第二分散部,讓由該氮氣純化吸附部落下之吸附材分散,且與該冷凝塔之進氣管連結;一脫附加熱部,內部設置有供由該第二分散部落下之吸附材通過之加熱管束,並令熱媒流經該加熱管束之管外緣,藉以對通過該加熱管束之吸附材加熱;一第三分散部,讓由該脫附加熱部落下之吸附材分散,且與該氮氣循環管之另端連結;一活性碳冷卻部,將經過該脫附加熱部脫附加熱之吸附材冷卻;以及一貯槽部,將經過吸附材冷卻部之吸附材堆積貯存,用以隔絕外界空氣進入,並與該吸附材輸送裝置之脫附塔出料管連結。另脫附塔脫附狀態之偵測方法,係包含下列步驟:a)偵測脫附塔上方活性碳溫度、脫附塔下方活性碳溫度及脫附塔活性碳出口溫度;以及b)根據脫附塔上方活性碳溫度、脫附塔下下方活性碳溫度及脫附塔活性碳出口溫度之變化,判斷脫附狀態是否異常。」。
⑵系爭設備之圖面及實物照片如附圖四所示。
㈡系爭三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解釋:
⒈系爭778專利請求項1之「高濃度」及「一定流速」用語之解釋:
⑴按發明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
,必要時,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系爭專利審定時專利法第56條第3項定有明文。「在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發明說明及圖式係立於從屬地位,未曾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之事項,固不在保護範圍之內;惟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通常僅就請求保護範圍為必要之敘述,或有未臻明確之處,自不應侷限於申請專利範圍之字面意義,而應參考其專利說明書及圖式,以瞭解其目的、技術內容、特點及功效,據以界定其實質內容。解釋申請專利範圍,得參酌內部證據與外部證據,前者係指請求項之文字、發明說明、圖式及申請歷史檔案;後者指內部證據以外之其他證據。例如,創作人之其他論文著作與其他專利、相關前案、專家證人之見解、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觀點、權威著作、字典、專業辭典、工具書、教科書等,並以內部證據之適用為優先」(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判字第417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發明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必要時,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故發明專利之權利範圍,係由請求項中之文字所限定。對於僅載於說明書而未載於請求項之技術特徵,則無法限定專利權之範圍,此即所謂「禁止讀入原則」。倘申請專利範圍所載之用語非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認知或瞭解者,則應優先參酌說明書及圖式之語意,或依其中所載發明目的、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功效等理解該用語之意義。說明書及圖式係用以揭露並輔助說明發明之內容,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理應依說明書及圖式理解申請專利之發明內容。當由說明書及圖式內容,對申請專利範圍用語之意義尚有疑義,則可由專利申請階段至專利權維護過程之歷史檔案等內部證據,探求專利專責機關所准予之專利權範圍,以及專利權人於專利申請階段所為之意思表示,此時發明專利之權利範圍自應受到前揭內部證據之限制。若由發明專利之說明書、圖式等內部證據仍無法明確解釋專利權之範圍,始得參酌前揭內部證據以外之外部證據。換言之,內部證據解釋申請專利範圍,已足使申請專利範圍清楚明確,並無考慮外部證據或其他解釋原則之必要。
⑵系爭778專利請求項1所載「高濃度」用語,依說明書
及圖式之記載內容,雖未明確定義何種濃度範圍的有機溶劑氣體,為「高濃度」有機溶劑氣體,惟系爭778專利說明書第4頁第4至7行記載:「由該入流室(12)剛剛進入冷凝管束(11)之初期冷凝階段,因廢氣氣流之VOCs濃度很高,故會快速凝結出大量之液態VOCs」等語,顯見系爭778專利之冷凝回收設備用於處理高濃度之有機氣體,且該有機氣體濃度必須足以在冷凝管束作用下凝結成液態。又由經濟部工業局93年出版「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減量及處理技術手冊」第5-1頁所述「冷凝適合處理高濃度(一般約5000ppm)、低風量(50CMM)的揮發性有機廢氣」,且冷凝回收方式適合處理5000ppm以上氣體濃度,亦為有機氣體回收設備製造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所知之習知知識。是以系爭778專利請求項1所載之「高濃度」用語係指可使有機溶劑氣體在冷凝管束作用下可凝結成液態的濃度,冷凝回收方式所指高濃度一般約為5000ppm。
⑶系爭778專利請求項1所載之「一定流速」用語,依說
明書第4頁第22至23行記載「並令含有高濃度有機溶劑氣體以一定流速流經該冷凝管束內」,第5頁第13至14行記載「含有高濃度有機溶劑氣體流經該冷凝器管束內之流速為1.5m/s以下之層流流場」,又於說明書第6頁第4至10行之實施方式中記載「若進入該入流室(42)之有機溶劑氣體體積濃度為30~35%的MEK與65~70%的氮氣,冷媒為0℃的滷水,出流室(43)排出冷凝淨化氣之氣體溫度為5℃,當冷凝管束(41)內氣體流速為1.5m/s以下之管內層流流場時,有機溶劑冷凝回收效果可達80%以上,較當冷凝管束(41)內氣體流速為2.5m/s之管內紊流流場時,僅約60%之有機溶劑冷凝回收效果為佳」之內容。顯見系爭778專利之冷凝管束內有機氣體溶劑流動流速將影響冷凝回收效果,而提升有機氣體溶劑之冷凝回收效果為系爭專利發明之主要目的,故有機氣體溶劑流經冷凝管束內須以依固定之流速流動,始能達到較佳之有機氣體溶劑回收效果,且系爭778專利已就有機溶劑氣體體積濃度多寡而測試出冷凝管束內氣體流速之較佳值,故有機溶劑氣體以一定流速流經冷凝管束內係為一固定之流速流動。故系爭778專利請求項1所載之「一定流速」用語,係指有機溶劑回收設備於啟動與關閉運轉過程,有機溶劑氣體係依啟動前設定之固定速度流經冷凝管束內。
⑷原告雖主張:該「一定流速」一詞僅在敘述有個移動速
度存在,並藉以係描述有機溶劑氣體移動經過該冷凝管束內,並非限制為固定速度,也未限制該速度之高低,因此,所述「一定流速」乃指有移動、流速大於零(靜止不動)之意思等語。惟查,系爭778專利說明書之實施方式已指出有機溶劑氣體流經冷凝管束內之層流流場與紊流流場之區別,且系爭778專利請求項7亦有限定「含有高濃度有機溶劑氣體流經該冷凝器管束內之流速為1.5m/s以下之層流流場」,顯然系爭778專利之回收設備為達到較佳之有機溶劑回收效果有限定流速之必要;況且有機溶劑回收設備於運作過程時,有機溶劑氣體必定會流動,如無特定之意義並無須於請求項中界定,其請求項內容界定「一定流速」或「定流速」一詞由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說明書之記載自然應認定有其特定意義,且由上開敘述可知氣體流經該冷凝器管束之流速會影響回收效果,通常知識者自能解讀「一定流速」用詞為一固定流速之意義,故原告此部分主張,並不足採。
⒉系爭779專利請求項1所載之「一第一分散部,..,並連
結有讓吸附材溢流回該吸附材輸送裝置之溢流管」、「吸附材冷卻部」、「充份分散」及「隔絕外界空氣進入」用語之解釋:
⑴系爭779專利請求項1所載之「一第一分散部,..並連
結有讓吸附材溢流回該吸附材輸送裝置之溢流管」用語,其吸附材輸送裝置所包含之構件依說明書第4頁第6至16行記載:「流體化浮動床吸附系統的脫附流程如第二圖所示,吸附飽和的球狀吸附材(30)落至吸附塔(10)底部的貯槽後,並藉吸附材輸送裝置(20)之輸送氣源(2),以所送出之空氣或氮氣形成推送力,經吸附塔出料管(21)、第一下輸送轉運器(23)、第一輸送轉運管(231)、第一上輸送轉接器(24)與脫附塔進料管(25)送至脫附塔(40)之頂端,進行脫附再生之工作;脫附再生後的球狀吸附材(30)則以脫附塔出料管(26)、第二下輸送轉運器(27)、第二輸送轉運管(271)、第二上輸送轉接器
(28)與吸附塔進料管(29)送回吸附塔(10)的頂端」,說明書第8頁第9至10行記載「該第一分散部(61)與一吸附材輸送裝置(70)之脫附塔進料管(75)連結」,以及說明書第9頁第11至13行記載「該貯槽部(68)將經過吸附材冷卻部(67)冷卻之吸附材堆積貯存,用以隔絕外界空氣進入,並與該吸附材輸送裝置(70)之脫附塔出料管(76)連結」之內容。可知系爭779專利先前技術所述之吸附材輸送裝置包含輸送氣源、吸附塔出料管、第一下輸送轉運器、第一輸送轉運管、第一上輸送轉接器、脫附塔進料管、脫附塔出料管、第二下輸送轉運器、第二輸送轉運管、第二上輸送轉接器及吸附塔進料管等構件,且系爭779專利之實施方式亦載明其吸附材輸送裝置包含脫附塔進料管及脫附塔出料管等構件,顯見由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得知系爭779專利之吸附材輸送裝置,並非僅指系爭779專利第3圖下方所標示之元件符號70處之構件,而應包含輸送氣源及輸送管路等構件。系爭779專利請求項1所載之「一第一分散部,..,並連結有讓吸附材溢流回該吸附材輸送裝置之溢流管」用語,係指第一分散部連接有脫附塔進料管及溢流管,輸送進來之吸附材因堆積窒息角作用而分散,而該溢流管可將多餘之吸附材溢流回吸附材輸送裝置,且該吸附材輸送裝置自包含上開所指之輸送氣源及輸送管路等構件。
⑵原告雖主張:溢流管可輔助讓吸附材溢流回吸附材輸送
裝置,但並未限制吸附材流入溢流管後須直接流回輸送裝置,即吸附材仍可流經其他部位,只要吸附材有流經溢流管再流回輸送裝置,即屬吸附材溢流回該吸附材輸送裝置之溢流管等語。惟查:
①系爭779專利請求項1係界定第一分散部可將多餘之
吸附材溢流回吸附材輸送裝置之溢流管,且該輸送裝置包含輸送氣源及輸送管路等構件,當溢流管與輸送氣源、輸送管路等構件相連結自可屬系爭779專利請求項1所涵蓋之溢流管為吸附材輸送裝置之構件一部分的範圍,而第一分散部多餘之吸附材直接連接,與其他設備(如吸附塔、脫附塔等)雖同樣作為多餘吸附材溢流使用之溢流管,但其間之連結已屬不同裝置之構件連結,非為系爭779專利請求項1吸附材輸送裝置所界定之範圍,故原告主張只要吸附材流過溢流管仍屬流回吸附材輸送裝置云云,並不足採。
②系爭779專利請求項1所載之「吸附材冷卻部」用語
,依說明書第9頁第2至4行記載「該第三分散部(66)讓由該脫附加熱部(65)落下之吸附材,在進入該吸附材冷卻部(67)之前得以充份分散,且與該氮氣循環管(90)之另端連結」,以及說明書第9頁第9至13行記載「該吸附材冷卻部(67)將經過該脫附加熱部(65)脫附加熱之吸附材冷卻。該貯槽部(68)將經過吸附材冷卻部(67)冷卻之吸附材堆積貯存,用以隔絕外界空氣進入,並與該吸附材輸送裝置(70)之脫附塔出料管(76)連結」之內容。可知系爭779專利之「吸附材冷卻部」用語即為脫附塔槽體內部介於第三分散部及貯槽部間之活性碳冷卻部,其係將經過脫附加熱部脫附加熱之吸附材予以冷卻之結構體。
③系爭779專利請求項1所載之「充份分散」用語,依
說明書圖式第3圖及第8頁第19至21行記載「該第二分散部(64)讓由該氮氣純化吸附部(62)落下之吸附材,在進入該脫附加熱部(65)之前得以充份分散,且與該冷凝塔(80)之進氣管(82)連結。..該第三分散部
(66)讓由該脫附加熱部(65)落下之吸附材,在進入該吸附材冷卻部(67)之前得以充份分散,且與該氮氣循環管(90)之另端連結」之內容。可知系爭779專利利用第二分散部及第三分散部之結構設計分別使吸附材進入脫附加熱部及吸附材冷卻部時,經由殼體結構而各別流入散開,吸附材可均勻分散於脫附加熱部及吸附材冷卻部之槽體儲存位置之表面。故系爭779專利之「充份分散」用語係為使吸附材進入脫附加熱部及吸附材冷卻部可均勻散佈於該加熱部及該冷卻部之槽體儲存位置,達到吸附材順暢流動之結果。系爭779專利請求項1所載之「隔絕外界空氣進入」用語,依圖式第3圖及說明書第9頁第11至12行記載「該貯槽部(68)將經過吸附材冷卻部(67)冷卻之吸附材堆積貯存,用以隔絕外界空氣進入,並與該吸附材輸送裝置
(70)之脫附塔出料管(76)連結」,說明書第10頁第10至11行記載「該第一分散部(61)與該貯槽部(68)將吸附材堆積貯存,用以隔絕外界空氣進入脫附塔內,則具有令脫附塔內維持低氧含量(2%以下)之功效」之內容。可知系爭779專利利用吸附材堆積貯存於貯槽部,而貯槽部採密閉空間設計,僅於該貯槽部上方結合吸附材冷卻部,該貯槽部下方連接脫附塔出料管,經由貯槽部結構設計及吸附材堆積,使空氣難以進入。故系爭779專利之「隔絕外界空氣進入」用語係指貯槽部為一與吸附材冷卻部及脫附塔出料管相連之密閉空間,空氣無法由貯槽部槽體表面進入。
⒊系爭098專利請求項1所載「使加熱熱媒均勻加熱」之「均勻」用語之解釋:
系爭098專利請求項1所載之「使加熱熱媒均勻的加熱該脫附塔」之「均勻」用語,依系爭098專利之說明書第12頁第8至13行記載「加熱熱媒可由一熱媒油入口90進入,經一熱媒油三通閥84控制後,流經一熱媒油循環泵83而進入該加熱熱媒入口65,由於在該脫附塔60內部設有複數個分隔層68,使該熱媒油沿著第四圖中之虛線方向前進,均勻的加熱於該脫附塔60內之各個管殼交換器,並經由該加熱熱媒出口64流出」之內容。可知系爭098專利能使加熱熱媒均勻的加熱脫附塔,係以脫附塔內部設有複數個分隔層,經分隔層之結構設計使熱媒油可在脫附塔形成均勻的熱量分佈,避免脫附塔加熱部內特定部位產生溫度過高或過低之現象。故系爭779專利請求項1所載之「均勻」用語由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知熱媒油熱量勻稱加熱於脫附塔內,加熱熱量可使脫附塔加熱部之內部各位置維持一相近之溫度。
㈢系爭設備未落入系爭778專利請求項1、2、3、4之專利權範圍:
⒈系爭設備未落入系爭778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⑴經解析系爭778專利請求項1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5個要件(element),分別為:
要件編號1A「一種有機溶劑冷凝回收裝置,」;要件編號1B「係包括有:一冷凝器,中段設置有冷凝管
束,並令冷媒流過該冷凝管束之管外緣,」;要件編號1C「且相對該冷凝管束之底端並列設置有引入
有機溶劑氣體之入流室與排出冷凝淨化氣之出流室,」;要件編號1D「並令含有高濃度有機溶劑氣體以一定流速
流經該冷凝管束內,而相對該冷凝管束之頂端則設置有迴轉室;」;要件編號1E「以及一回收筒,連接至該入流室與出流室,而回收凝結成液態之有機溶劑者。」。
⑵經解析系爭設備(即原證5之配置圖與製造圖,以及曜
智公司勘驗之流體化床回收設備)與系爭778專利相關之技術內容,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5個要件,分別為:要件編號1a「一種有機溶劑冷凝回收裝置,」;要件編號1b「係包括有:一冷凝器,中段設置有冷凝管
束,並令冷媒流過該冷凝管束之管外緣,」;要件編號1c「且該冷凝管束之底端並列設置有引入有機
溶劑氣體之入流室與排出冷凝淨化氣之出流室,」;要件編號1d「並令含有高濃度有機溶劑氣體流經該冷凝
管束內,而相對該冷凝管束之頂端則設置有迴轉室;」;要件編號1e「以及一回收筒,連接至該入流室與出流室,而回收凝結成液態之有機溶劑者。」。
⑶茲比對說明如下:
①系爭778專利要件編號1A為一種有機溶劑冷凝回收裝
置,與系爭設備所包含有機溶劑冷凝回收裝置同樣係使用冷凝方式進行有機溶劑回收,故系爭778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A技術特徵可文義讀取系爭設備要件編號1a之內容。
②系爭778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B與系爭設備要件編號
1b之冷凝器中段設置有冷凝管束,而冷媒流過冷凝管束之管外緣,故系爭778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B技術特徵可文義讀取系爭設備要件編號1b之內容。
③系爭778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C與系爭設備要件編號
1c於冷凝管束之底端設置有引入有機溶劑氣體之入流室與排出冷凝淨化氣之出流室,故系爭778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C技術特徵可文義讀取系爭設備要件編號1c之內容。
④系爭778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D係高濃度有機溶劑
氣體以一定流速流經冷凝管束內,而相對冷凝管束頂端設置有迴轉室;而系爭設備要件編號1d雖於冷凝管束頂端設有迴轉室,惟含有高濃度有機溶劑氣體流經冷凝管束並未必定以定流速流經冷凝管束內。故系爭
778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D技術特徵無法文義讀取系爭設備要件編號1d之內容。
⑤系爭778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E與系爭設備要件編
號1e均具有連接至入流室與出流室之回收筒,用於回收凝結成液態之有機溶劑之技術內容。故系爭778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E技術特徵可文義讀取系爭設備要件編號1e之內容。
⑥綜上,經由上述系爭設備之結構與系爭778專利請求
項1解構後之各要件進行文義比對,基於全要件比對及分析,系爭778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A至1C、1E可讀取系爭設備要件編號1a至1c、1e技術內容,而系爭778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D無法讀取系爭設備要件編號1d技術內容,故系爭設備未落入系爭778專利請求項1文義範圍。故系爭設備未落入系爭778專利請求項1整體技術特徵之文義範圍,須進一步作均等範圍之分析。
⒉系爭設備未落入系爭778專利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
⑴系爭設備與系爭778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D均等分析說明:
系爭778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D與系爭設備要件編號1d之主要差異,在於系爭778專利以含有高濃度有機溶劑氣體以一定流速流經冷凝管束內,而系爭設備係僅使含有高濃度有機溶劑氣體流經冷凝管束內,系爭設備並未利用「定流速」方式。依均等論之「手段(way),功能(function),結果(result)」判斷原則:
①就「手段(way)」方面,系爭778專利請求項1要件
編號1D之技術手段為「固定流動速度」,而系爭設備要件編號1d之技術手段為「未固定流動速度」,兩者冷凝管束內有機溶劑流動速度所採用技術手段不相同。
②就「功能(function)」方面,系爭778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D由冷凝管束內有機溶劑所設定之固定流動速度,可提升有機溶劑氣體冷凝回收效果,而系爭設備要件編號1d未使冷凝管束內有機溶劑依設定之固定速度流動,僅進行有機溶劑氣體之冷凝回收,兩者所欲達成之功能並不相同。
③就「結果(result)」方面,系爭778專利請求項1要
件編號1D係當有機溶劑氣體以一定流速流經冷凝管束,產生有機溶劑氣體凝結成液態之結果,而系爭設備要件編號1d係當有機溶劑氣體流經冷凝管束,有機溶劑氣體亦可凝結成液態,兩者皆可產生有機溶劑氣體凝結成液態之相同結果。
⑵綜上,系爭778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D與系爭設備要
件編號1d由均等論之「手段(way),功能(function),結果(result)」判斷原則可知兩者之結果(result)相同,而技術手段(way)及功能(function)方面不相同,系爭設備要件編號1d未落入系爭778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D之均等範圍內,故以均等論之三部測試法分析後,系爭設備未落入系爭778專利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是以系爭設備未落入系爭778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及均等範圍,故系爭設備未落入系爭778專利請求項1之專利權範圍。
⒊原告雖稱系爭778專利請求項1中之「一定流速」一詞係
指有機溶劑氣體只要在冷凝管束內流動,即屬「一定流速」所涵蓋之範圍,故系爭設備已落入系爭778專利請求項
1之專利權範圍云云。惟查,系爭778專利請求項1所記載之「一定流速」用詞之解釋,已如前述。系爭778專利請求項1之「一定流速」用詞既為固定流速,即以固定不變之流速於冷凝管束內流動之意思,故系爭778專利以界定冷凝器中之有機溶劑氣體以固定流速於冷凝管束內流動;而有機溶劑氣體流入冷凝管束內經冷媒作用而使溫度下降,有機溶劑氣體凝結成液態,依流體流量原理,相同直徑之冷凝管,流體流動速度與流量進出成正比。當系爭設備之有機溶劑氣體流入冷凝管束內,有部分之機溶劑氣體部分經冷凝為液體,致使有機溶劑氣體體積減少,則流出冷凝管束之氣體速度會下降,且系爭設備並無採固定流速之控制,故系爭設備之氣體於冷凝管束內流動係以變動流速方式進行流動。是以,系爭設備之含有高濃度有機溶劑氣體係以變動流速流經冷凝管束內,故系爭設備未落入系爭778專利請求項1之專利權範圍。原告此部分主張,並不足採。
⒋系爭設備未落入系爭778專利請求項2、3、4之專利權範圍:
系爭設備未落入系爭778專利請求項1之專利權範圍,而系爭778專利請求項2、3、4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
1,為請求項1專利權範圍進一步之限縮,系爭設備自然亦無法落入系爭778專利請求項2、3、4之專利權範圍。
㈣系爭設備未落入系爭779專利請求項1、6、7之專利權範圍:
⒈系爭設備未落入系爭779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⑴解析系爭779專利請求項1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
8個要件,分別為:要件編號1A「一種脫附塔,係於一槽體內部由上而下依
序設置包括有:」;要件編號1B「一第一分散部,與一吸附材輸送裝置之脫
附塔進料管連結,讓輸送進來之吸附材因堆積窒息角作用而分散,並連結有讓吸附材溢流回該吸附材輸送裝置之溢流管;」;要件編號1C「一氮氣純化吸附部,內部區隔成進氣層與
出氣層,讓由該第一分散部落下之吸附材,先堆積於出氣層再堆積於該進氣層,該進氣層與一冷凝塔之出氣管連結,該出氣層與一氮氣循環管之一端連結;」;要件編號1D「一第二分散部,讓由該氮氣純化吸附部落
下之吸附材充份分散,且與該冷凝塔之進氣管連結;」;要件編號1E「一脫附加熱部,內部設置有供由該第二分
散部落下之吸附材通過之加熱管束,並令熱媒流經該加熱管束之管外緣,藉以對通過該加熱管束之吸附材加熱;」;要件編號1F「一第三分散部,讓由該脫附加熱部落下之
吸附材充份分散,且與該氮氣循環管之另端連結;」;要件編號1G「一活性碳冷卻部,將經過該脫附加熱部脫
附加熱之吸附材冷卻;」;要件編號1H「以及一貯槽部,將經過吸附材冷卻部之吸
附材堆積貯存,用以隔絕外界空氣進入,並與該吸附材輸送裝置之脫附塔出料管連結。」。
⑵解析系爭設備技術內容可解析為8個要件,分別為:
要件編號1a「一種脫附塔,係於一槽體內部由上而下依
序設置包括有:」;要件編號1b「一第一分散部,與一吸附材輸送裝置之脫
附塔進料管連結,並連結有讓吸附材溢流回吸附塔之溢流管;」;要件編號1c「一氮氣純化吸附部,內部區隔成進氣層與
出氣層,讓由該第一分散部落下之吸附材,先堆積於出氣層再堆積於該進氣層,該進氣層與一冷凝塔之出氣管連結,該出氣層與一氮氣循環管之一端連結;」;要件編號1d「一第二分散部,讓由該氮氣純化吸附部落
下之吸附材分散,且與該冷凝塔之進氣管連結;」;要件編號1e「一脫附加熱部,內部設置有供由該第二分
散部落下之吸附材通過之加熱管束,並令熱媒流經該加熱管束之管外緣,藉以對通過該加熱管束之吸附材加熱;」;要件編號1f「一第三分散部,讓由該脫附加熱部落下之
吸附材分散,且與該氮氣循環管之另端連結;」;要件編號1g「一活性碳冷卻部,將經過該脫附加熱部脫
附加熱之吸附材冷卻;」;要件編號1h「以及一貯槽部,將經過吸附材冷卻部之吸
附材堆積貯存,用以隔絕外界空氣進入,並與該吸附材輸送裝置之脫附塔出料管連結。」。
⑶茲比對說明如下:
①系爭779專利要件編號1A為脫附塔之槽體內部由上而
下依序設置,與系爭設備設置方式相同,故系爭779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A技術特徵可文義讀取系爭設備要件編號1a之內容。
②系爭779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B第一分散部與吸附
材輸送裝置之脫附塔進料管連結,輸送之吸附材因堆積窒息角作用而分散,並連結有讓吸附材溢流回該吸附材輸送裝置之溢流管;而系爭設備要件編號1b第一分散部雖與吸附材輸送裝置之脫附塔進料管連結,惟輸送溢流管之吸附材係溢流回吸附塔,且第一分散部未見堆積窒息角作用而利用吸附材自然落下而分散。故系爭779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B技術特徵無法文義讀取系爭設備要件編號1b之內容。
③系爭779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C與系爭設備要件編
號1c於氮氣純化吸附部之內部均區隔成進氣層與出氣層,讓第一分散部落下之吸附材,先堆積於出氣層再堆積於進氣層,進氣層與冷凝塔之出氣管連結,出氣層與一氮氣循環管之一端連結。故系爭779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C技術特徵可文義讀取系爭設備要件編號1c之內容。
④系爭779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D與系爭設備要件編
號1D均於第二分散部讓由氮氣純化吸附部落下之吸附材分散,與冷凝塔之進氣管連結。故系爭779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D技術特徵可文義讀取系爭設備要件編號1d之內容。
⑤系爭779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E與系爭設備要件編
號1e之脫附加熱部內部均設置有供第二分散部落下之吸附材通過加熱管束,並令熱媒流經加熱管束之管外緣,以對加熱管束之吸附材加熱。故系爭779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E技術特徵可文義讀取系爭設備要件編號1e之內容。
⑥系爭779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F與系爭設備要件編
號1f之第三分散部均可由脫附加熱部落下之吸附材分散,與氮氣循環管之另端連結。故系爭779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F技術特徵可文義讀取系爭設備要件編號1f之內容。
⑦系爭779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G與系爭設備要件編
號1g之活性碳冷卻部均可經過脫附加熱部脫附加熱之吸附材冷卻。故系爭779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G技術特徵可文義讀取系爭設備要件編號1g之內容。
⑧系爭779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H與系爭設備要件編
號1h之貯槽部均可經過吸附材冷卻部之吸附材堆積貯存,用以隔絕外界空氣進入,並與吸附材輸送裝置之脫附塔出料管連結。故系爭779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H技術特徵可文義讀取系爭設備要件編號1h之內容。
⑨綜上,經由上述系爭設備之結構與系爭779專利請求
項1解構後之各要件進行文義比對,基於全要件比對及分析,系爭779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A、1C至1H可讀取系爭設備要件編號1a、1c至1h技術內容,且由被告於104年11月20日現場勘驗所提出之脫附塔結構圖面亦具有與系爭779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A、1C至1H相同結構之技術內容,然而系爭779專利請求項
1要件編號1B無法讀取系爭設備要件編號1b之技術內容,故系爭設備未落入系爭779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須進一步作均等範圍之分析。
⒉系爭設備未落入系爭779專利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
⑴系爭779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B與系爭設備要件編號
1b之主要差異,在於系爭779專利係以第一分散連結有讓吸附材溢流回吸附材輸送裝置之溢流管,而系爭設備係利用第一分散部連結有讓吸附材溢流回吸附塔之溢流管,且系爭設備並未見堆積窒息角作用來分散吸附材。
依均等論之「手段(way),功能(function),結果(result)」判斷原則,就「手段(way)」方面,系爭779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B之技術手段為利用堆積窒息角作用來分散吸附材,且吸附材經溢流管流回吸附材輸送裝置;而系爭設備要件編號1b之技術手段為利用吸附材自然落下以分散吸附材,且吸附材經溢流管流回吸附塔,兩者之吸附材分散方式與連接溢流管之裝置所採用技術手段不相同。就「功能(function)」方面,系爭779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B可由堆積窒息角作用達到分散吸附材,而多餘吸附材直接由吸附材輸送裝置送至脫附塔進料管,提高吸附材之脫附效果;而系爭設備要件編號1b雖未堆積窒息角作用分散吸附材,惟吸附材經自然落下亦可達到分散之效果,而多餘吸附材經溢流管再進入吸附塔內進行吸附作用,後經吸附塔輸出之吸附材輸送裝置再送至脫附塔進料管,將重複增加溢流之吸附材吸附過程,兩者於溢流管之連結方式所欲達成功能並不相同。就「結果(result)」方面,系爭779專利請求項
1要件編號1B係使吸附材產生均勻散佈,並使多餘吸附材再由吸附材輸送裝置送回第一分散部之結果,而系爭設備要件編號1b係使吸附材產生均勻散佈,並使多餘吸附材最後由吸附材輸送裝置送回第一分散部,兩者之吸附材產生均勻散佈及送回第一分散部之相同結果。
⑵綜上,系爭779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B與系爭設備要
件編號1b由均等論之「手段(way),功能(function),結果(result)」判斷原則可知兩者之結果(result)相同,而技術手段(way)及功能(function)不相同,系爭設備要件編號1b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B之均等範圍內,故以均等論之三部測試法分析後,系爭設備未落入系爭779專利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是以系爭設備未落入系爭779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及均等範圍,故系爭設備未落入系爭779專利請求項1之專利權範圍。
⑶原告雖稱:系爭779專利請求項1之吸附材只要流經溢
流管再流回輸送裝置已屬吸附材溢流回該吸附材輸送裝置之溢流管所涵蓋之範圍,故系爭設備已落入系爭779專利請求項1之專利權範圍云云。惟查,系爭779專利請求項1所記載之「吸附材溢流回該吸附材輸送裝置之溢流管」用詞之解釋,已如前述,故系爭779專利請求項1之吸附材輸送裝置僅包含輸送氣源及輸送管路等構件,並未包含吸附塔等裝置。況且由原證5至7之流體化床回收設備配置圖,證人游○○所提供之流體化床設計圖,以及被告於勘驗曜智公司之第一套流體化床回收設備所提供之設備結構圖與現場設備實物,均可看出系爭設備脫附塔之第一分散部溢流管係直接連接至吸附塔,並未如系爭779專利第4圖所示之第一分散部溢流管直接連接至吸附材輸送裝置,兩者於結構設計上明顯不同,脫附塔第一分散部之溢流管於流入端所連結之裝置不同(系爭779專利為吸附材輸送裝置,系爭設備為吸附塔),即系爭779專利與系爭設備於結構設計上使用不同之技術手段,亦使吸附材所欲達成之脫附處理功效不相同,故系爭設備未落入系爭779專利請求項1之專利權範圍,原告此部分主張,並不足採。
⒊系爭設備未落入系爭779專利請求項6之專利權範圍:
系爭設備未落入系爭779專利請求項1之專利權範圍,而系爭779專利請求項6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為請求項1專利權範圍進一步之限縮,系爭設備自然亦無法落入系爭
779專利請求項6之專利權範圍。⒋系爭設備未落入系爭779專利請求項7之文義範圍:
⑴解析系爭779專利請求項7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
3個要件,分別為:要件編號7A「一種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脫附塔之
脫附狀態偵測方法,係包含下列步驟:」;要件編號7B「a.)偵測加熱脫附部之吸附材進口端與出
口端溫度或/及壓力差;以及」;要件編號7C「b.)根據加熱脫附部之吸附材進口端與出
口端溫度或/及壓力差之變化,判斷脫附狀態是否異常。」。
⑵解析系爭設備技術內容,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3個要件,分別為:
要件編號7a「一種如系爭設備使用脫附塔之脫附狀態偵
測方法,係包含下列步驟:」;要件編號7b「a.)偵測脫附塔上方活性碳溫度、脫附塔
下方活性碳溫度及脫附塔活性碳出口溫度;以及」;要件編號7c「b.)根據脫附塔上方活性碳溫度、脫附塔
下方活性碳溫度及脫附塔活性碳出口溫度之變化,判斷脫附狀態是否異常。」。
⑶茲比對說明如下:
①系爭779利請求項7要件編號7A為一種如申請專利範
圍第1項所述脫附塔之脫附狀態偵測方法,雖系爭設備之脫附塔具有脫附狀態之偵測方法,惟因系爭779專利請求項7要件編號7A引用系爭779專利請求項1之脫附塔,故應包含系爭779專利請求項1脫附塔之所有技術特徵(即包含要件編號1A至1H)。且系爭設備未落入系爭779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A至1H之文義範圍,已如前述。從而,系爭779專利請求項7要件編號7A所有技術特徵無法文義讀取系爭設備要件編號7a之內容。
②系爭779專利請求項7要件編號7B係偵測加熱脫附部
(應為「脫附加熱部」之誤繕)之吸附材進口端與出口端溫度或/及壓力差;而系爭設備要件編號7b係偵測脫附塔上方活性碳溫度、脫附塔下方活性碳溫度及脫附塔活性碳出口溫度,兩者偵測溫度之位置有差異。故系爭779專利請求項7要件編號7B技術特徵無法文義讀取系爭設備要件編號7b之內容。
③系爭779專利請求項7要件編號7C係由脫附加熱部之
吸附材進口端與出口端溫度或/及壓力差之變化,判斷脫附狀態是否異常;而系爭設備要件編號7c係由脫附塔上方活性碳溫度、脫附塔下方活性碳溫度及脫附塔活性碳出口溫度之變化,判斷脫附狀態是否異常,兩者偵測溫度之位置有差異。故系爭779專利請求項
7要件編號7C技術特徵無法文義讀取系爭設備要件編號7c之內容。
④綜上,經由上述系爭設備與系爭779專利請求項7解
構後之各要件進行文義比對,基於全要件比對及分析,系爭779專利請求項7要件編號7A、7B及7C均無法讀取系爭設備要件編號7a、7b及7c技術內容,故系爭設備未落入系爭779專利請求項7之文義範圍,須進一步作均等範圍之分析。
⑷系爭設備未落入系爭779專利請求項7之均等範圍:
①系爭779專利請求項7要件編號7A引用系爭779專利
請求項1之脫附塔,應包含系爭779專利請求項1脫附塔之所有技術特徵(即包含要件編號1A至1H),且系爭設備未落入系爭779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A至1H之均等範圍,已如前述。是以系爭設備要件編號7a之內容亦未落入系爭779專利請求項7要件編號7A所有技術特徵之均等範圍。
②系爭779專利請求項7要件編號7B與系爭設備要件編
號7b之主要差異,在於兩者偵測脫附塔之溫度位置不同。依均等論之「手段(way),功能(function),結果(result)」判斷原則,就「手段(way)」方面,系爭779專利請求項7要件編號7B之技術手段為利用脫附加熱部之吸附材進、出口端溫度或/及壓力差;而系爭設備要件編號7b之技術手段為利用偵測脫附塔上、下方活性碳溫度及其活性碳出口溫度,兩者之偵測溫度所採用技術手段不相同。就「功能(function)」方面,系爭779專利請求項7要件編號7B可達到吸附材於脫附加熱部維持均溫脫附而使溶劑不變質之功效;而系爭設備要件編號7b可控制脫附塔之上、下方及活性碳出口之溫度而防止溶劑過溫之功效,兩者於控制溶劑所欲達成功能並不相同。就「結果(result)」方面,系爭779專利請求項7要件編號7B係避免脫附塔異常跳機,與系爭設備要件編號7b產生相同之結果。是以,系爭779專利請求項7要件編號7B與系爭設備要件編號7b由均等論之「手段(way),功能(function),結果(result)」判斷原則可知兩者之結果(result)相同,而技術手段(way)及功能(function)方面不相同,系爭設備要件編號7b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
7要件編號7B之均等範圍內。③系爭779專利請求項7要件編號7C與系爭設備要件編
號7c之主要差異,在於兩者判斷脫附塔之各溫度位置不同。依均等論之「手段(way),功能(function),結果(result)」判斷原則,就「手段(way)」方面,系爭779專利請求項7要件編號7C之技術手段為利用脫附加熱部吸附材之進、出口端溫度或/及壓力差;而系爭設備要件編號7c之技術手段為利用判斷脫附塔上、下方活性碳溫度及其活性碳出口溫度,兩者之判斷溫度所採用技術手段不相同。就「功能(function)」方面,系爭779專利請求項7要件編號7C可達到吸附材於脫附加熱部維持均溫脫附而使溶劑不變質之功效;而系爭設備要件編號7c可控制脫附塔之上、下方及活性碳出口之溫度而防止溶劑過溫之功效,兩者於控制溶劑所欲達成功能並不相同。就「結果(result)」方面,系爭779專利請求項7要件編號7C係可避免脫附塔異常跳機,與系爭設備要件編號7c產生相同之結果。
④是以系爭779專利請求項7要件編號7C與系爭設備要
件編號7c由均等論之「手段(way),功能(function),結果(result)」判斷原則可知兩者之結果(result)相同,而技術手段(way)及功能(function)方面不相同,系爭設備要件編號7c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編號7C之均等範圍內。
⑤綜上,系爭設備要件編號7a、7b及7c未落入系爭779
專利請求項7要件編號7A、7B及7C之均等範圍內。故以均等論之三部測試法分析後,系爭設備未落入系爭
779專利請求項7之均等範圍。是以系爭設備未落入系爭779專利請求項7之文義及均等範圍,故系爭設備未落入系爭779專利請求項7之專利權範圍。
㈤系爭設備未落入系爭098專利請求項1、3之專利權範圍:
⒈系爭設備未落入系爭098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⑴解析系爭098專利請求項1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19個要件,分別為:
要件編號1A「一種溫變式流體化浮動床線上脫附有機物
之裝置,該裝置包括:」;要件編號1B「一風機,其係用於輸送有機廢氣;」;要件編號1C「一流體化吸附塔,其內具球狀吸附材用於
吸附有機廢氣,進而排出淨化後之氣體;」;要件編號1D「吸附材輸送機構,具複數個輸送管路及裝
置,用於輸送該球狀吸附材;」;要件編號1E「一脫附塔,用於脫附該吸附飽和之球狀吸
附材,使該球狀吸附材再生;」;要件編號1F「一終處理單元,將淨化所得之有機物進行
回收利用;」;要件編號1G「及本裝置之特徵在於該脫附塔之加熱部係
為一管殼熱交換器或一板式熱交換器;」;要件編號1H「且該脫附塔進一步包含:一加熱熱媒入口
,為加熱熱媒進入脫附塔之入口;」;要件編號1I「一加熱熱媒出口,為加熱熱媒離開脫附塔
之出口;」;要件編號1J「一脫附氣體入口,為脫附氣體進入脫附塔
之入口;」;要件編號1K「一脫附氣體出口,為脫附氣體離開脫附塔
之入口;」;要件編號1L「一熱媒油入口,為加熱熱媒之入口;」;要件編號1M「一熱媒油出口,為加熱熱媒之出口;」;要件編號1N「一熱媒油三通閥,係用於調控加熱熱媒之
流量;」;要件編號1O「一熱媒循環泵,係用於輸送加熱熱媒;」
;要件編號1P「複數個分隔層,係用於分隔該脫附塔之內
部,使加熱熱媒均勻的加熱該脫附塔;」;要件編號1Q「一溫度顯示控制器(TIC),用於顯示該
熱媒油三通閥之溫度;」;要件編號1R「一感溫元件(TE),用於量測該脫附塔底
部與該熱媒媒油三通閥之溫度差異;」;要件編號1S「一熱媒油平衡管,用於控制該脫附塔之溫度。」。
⑵解析系爭設備之技術內容,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19個要件,分別為:
要件編號1a「一種溫變式流體化浮動床線上脫附有機物
之裝置,該裝置包括:」;要件編號1b「一風機,其係用於輸送有機廢氣;」;要件編號1c「一流體化吸附塔,其內具球狀吸附材用於
吸附有機廢氣,進而排出淨化後之氣體;」;要件編號1d「吸附材輸送機構,具複數個輸送管路及裝
置,用於輸送該球狀吸附材;」;要件編號1e「一脫附塔,用於脫附該吸附飽和之球狀吸
附材,使該球狀吸附材再生;」;要件編號1f「一終處理單元,將淨化所得之有機物進行
回收利用;」;要件編號1g「及本裝置之特徵在於該脫附塔之加熱部係
為一管殼熱交換器;」;要件編號1h「且該脫附塔進一步包含:一熱媒管入口,
為加熱熱媒進入脫附塔之入口;」;要件編號1i「一熱媒管出口,為加熱熱媒離開脫附塔之
出口;」;要件編號1j「一氮氣循環管入口,為脫附氣體進入脫附
塔之入口;」;要件編號1k「一氮氣循環管出口,為脫附氣體離開脫附
塔之入口;」;要件編號1l「一熱媒油入口,為加熱熱媒之入口;」;要件編號1m「一熱媒油出口,為加熱熱媒之出口;」;要件編號1n「一熱媒油三通閥,係用於調控加熱熱媒之
流量;」;要件編號1o「一熱媒循環泵,係用於輸送加熱熱媒;」
;要件編號1p「複數個分隔層,係用於分隔該脫附塔之內
部,使加熱熱媒均勻的加熱該脫附塔;」;要件編號1q「一溫度顯示控制器(TIC),用於顯示該
熱媒油入口及出口之溫度;」;要件編號1r「一感溫元件(TE),用於量測該脫附塔底
部與該熱媒媒油入口及出口之溫度差異;」;要件編號1s「未具有熱媒油平衡管」。
⑶茲比對說明如下:
①系爭098專利要件編號1A至1G之溫變式流體化浮動床
線上脫附有機物之裝置包含「風機」、「流體化吸附塔」、「吸附材輸送機構」、「脫附塔」、「終處理單元」、「加熱部係為一管殼熱交換器」之技術內容,與系爭設備之結構相同,故系爭098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A至1G技術特徵可文義讀取系爭設備要件編號1a至1g之內容。
②系爭098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H至1P為脫附塔進一
步包含「加熱熱媒入口」、「加熱熱媒出口」、「脫附氣體入口」、「脫附氣體出口」、「熱媒油入口」、「熱媒油出口」、「熱媒油三通閥」、「熱媒循環泵」及「複數個分隔層」之技術內容,與系爭設備要件編號1h至1p所解析之脫附塔「熱媒管入口」、「熱媒管出口」、「氮氣循環管入口」、「氮氣循環管出口」、「熱媒油入口」、「熱媒油出口」、「熱媒油三通閥」、「熱媒循環泵」及「複數個分隔層」之構成內容相同。系爭098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J及1K雖記載為「脫附氣體」,惟系爭設備要件編號1j及1k之「氮氣」係屬「脫附氣體」之下位技術內容。故系爭098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H至1P技術內容可文義讀取系爭設備要件編號1h至1p之內容。
③系爭098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Q之溫度顯示控制器
(TIC)係用於顯示熱媒油三通閥之溫度;而系爭設備要件編號1q之溫度顯示控制器用於顯示熱媒油入口及出口之溫度,兩者控制器所顯示溫度為量測不同位置之溫度。故系爭098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Q技術內容無法文義讀取系爭設備要件編號1q之內容。
④系爭098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R之感溫元件(TE)
係用於量測脫附塔底部與熱媒媒油三通閥之溫度差異;而系爭設備要件編號1r之感溫元件用於量測脫附塔底部(即脫附塔下方活性碳溫度)與熱媒媒油入口及出口之溫度,兩者感溫元件所取得之溫度為不同位制量測之溫度。故系爭098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R技術內容無法文義讀取系爭設備要件編號1r之內容。⑤系爭098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S具有熱媒油平衡管
用於控制脫附塔之溫度;而系爭設備要件編號1s並未具有熱媒油平衡管之構件。故系爭098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S技術內容無法文義讀取系爭設備要件編號1s之內容。
⑥綜上,經由上述系爭設備之結構與系爭098專利請求
項1解構後之各要件進行文義比對,基於全要件比對及分析,系爭098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A至1P雖可讀取系爭設備要件編號1a至1p技術內容,然而系爭09
8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Q、1R及1S無法讀取系爭設備要件編號1q、1r之技術內容,且系爭設備欠缺系爭
098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S之技術內容,故系爭設備未落入系爭098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須進一步作均等範圍之分析。
⒉系爭設備未落入系爭098專利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
⑴系爭設備與系爭098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Q均等分析說明:
系爭098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Q與系爭設備要件編號1q之主要差異,在於系爭098專利係顯示熱媒油三通閥之溫度,而系爭設備係顯示熱媒油入口及出口之溫度。依均等論「手段(way),功能(function),結果(result)」判斷原則:
①就「手段(way)」方面,系爭098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
號1Q之技術手段為利用量測熱媒油三通閥之溫度;而系爭設備要件編號1q之技術手段為利用量測熱媒油入口及出口之溫度,兩者所採用之溫度量測位置不同,則技術手段不相同。
②就「功能(function)」方面,系爭098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Q可達到瞭解熱媒油三通閥溫度變化之功效;而系爭設備要件編號1q達到瞭解熱媒油熱媒油入口及出口溫度變化之功效,兩者以不同量測溫度位置來控制溫度變化所欲達成功能並不相同。
③就「結果(result)」方面,系爭098專利請求項1要
件編號1Q係可產生顯示熱媒油三通閥溫度之結果,而系爭設備要件編號1q係顯示熱媒油入口及出口之溫度,兩者產生之結果不相同。
④故系爭098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Q與系爭設備要件
編號1q由均等論之「手段(way),功能(function),結果(result)」判斷原則可知兩者之技術手段(way)、功能(function)及結果(result)均不相同,故系爭設備要件編號1q未落入系爭098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Q之均等範圍內。
⑵系爭設備與系爭098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R之均等分析說明:
①系爭098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R與系爭設備要件編
號1r之主要差異,在於系爭098專利係量測脫附塔底部與該熱媒媒油三通閥之溫度差異,而系爭設備係量測脫附塔底部與該熱媒媒油入口及出口之溫度差異。依均等論之「手段(way),功能(function),結果(result)」判斷原則:
就「手段(way)」方面,系爭098專利請求項1要
件編號1R之技術手段為利用量測脫附塔底部與熱媒油三通閥之溫度;而系爭設備要件編號1r之技術手段為利用量測脫附塔底部與熱媒油入口及出口之溫度,兩者所採用之溫度量測位置不同,則技術手段不相同。
就「功能(function)」方面,系爭098專利請求項
1要件編號1R可達到瞭解脫附塔底部與熱媒油三通閥溫度變化差異之功效;而系爭設備要件編號1r達到瞭解脫附塔底部與熱媒油熱媒油入口及出口溫度差異之功效,兩者以不同量測溫度位置之差異來比較溫度變化所欲達成功能並不相同。
就「結果(result)」方面,系爭098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R係可產生量測脫附塔底部與熱媒油三通閥之溫度差異,而系爭設備要件編號1r係量測脫附塔底部與熱媒油入口及出口之溫度差異,兩者產生結果並不相同。
②故系爭098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R與系爭設備要件
編號1r由均等論之「手段(way),功能(function),結果(result)」判斷原則可知兩者之技術手段(way)、功能(function)及結果(result)均不相同,故系爭設備要件編號1r未落入系爭098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R之均等範圍內。
⑶系爭設備與系爭098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R均等分析說明:
①系爭098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S與系爭設備要件編
號1s之主要差異,在於系爭098專利具有熱媒油平衡管,而系爭設備則無安裝熱媒油平衡管。依均等論之「手段(way),功能(function),結果(result)」判斷原則,就「手段(way)」方面,系爭098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S之技術手段為以熱媒油平衡管平衡脫附塔溫度;而系爭設備要件編號1s並未利用熱媒油平衡管平衡脫附塔溫度,兩者所採用之技術手段不相同。就「功能(function)」方面,系爭098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S可達到避免脫附塔溫度過高之功效;而系爭設備要件編號1s並無熱媒油平衡管來避免脫附塔溫度過高之功效,兩者所欲達成功能不相同。就「結果(result)」方面,系爭098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S係可產生控制脫附塔溫度之結果,而系爭設備要件編號1s無熱媒油平衡管來產生控制脫附塔溫度之結果,兩者產生結果並不相同。
②故系爭098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S與系爭設備要件
編號1s由均等論之「手段(way),功能(function),結果(result)」判斷原則可知兩者之技術手段(way)、功能(function)及結果(result)均不相同,故系爭設備未落入系爭098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S之均等範圍內。
⑷綜上,系爭設備要件編號1q、1r及1s未落入系爭098專
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Q、1R及1S之均等範圍內。故以均等論之三部測試法分析後,系爭設備未落入系爭098專利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是以系爭設備未落入系爭098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及均等範圍,故系爭設備未落入系爭098專利請求項1之專利權範圍。
⒊系爭設備未落入系爭098專利請求項3之專利權範圍:
系爭設備未落入系爭098專利請求項1之專利權範圍,而系爭098專利請求項3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為請求項1專利權範圍進一步之限縮,系爭設備自然亦無法落入系爭
098專利請求項3之專利權範圍。⒋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時稱:其辯論意旨狀第9、10頁圖6
、圖7之元件符號84所指處與系爭098專利之熱媒油三通閥(84)相同,圖6之元件符號85所指處與系爭098專利之熱媒油平衡管(85)相同,此外,由圖6可知熱媒油三通閥
(84)配合熱媒油平衡管(85)來控制熱媒油之流量,從而控制脫附塔(60)之溫度,換言之,第11頁圖10係為熱媒油入口(90)及熱媒油出口(89)之溫度顯示器,由圖6可知,熱媒油三通閥(84)係設置於熱媒油入口(90)及熱媒油出口(89間,故圖10所指之溫度顯示器係用於顯示熱媒油三通閥
(84)之溫度,即系爭098專利之溫度顯示控制器(82)。另圖6、圖7之元件符號81所指處與系爭098專利之感溫元件(81)相同,由圖9、圖10可知儀表板有顯示脫附塔(60)底部、熱媒油入口(90)及熱媒油出口(89)之溫度,故可推知勘驗物必定具有感溫元件(81),才有辦法量測這些位置的溫度,並顯示於儀表板上;再者,如圖l1所示,可知儀表板最下方具有緊急停止鈕及回復啟動鈕,換言之,儀表板必定透過內部的計算與分析溫度的差異,將異常狀態顯示於儀表板上方的畫面,有異常發生時,使用者可透過緊停止鈕暫停機台,待異常解除後,透過回復啟動鈕回復機台運作云云。惟查:
⑴由系爭098專利第4圖可知熱媒油三通閥(84)一端連接
熱媒油入口(90),另一端連接熱媒油進入脫附塔之管路,最後一端連接熱媒油出口(89),而熱媒油平衡管(85)係另設置於熱媒油出口管路與熱媒油進入脫附塔管路間,以控制脫附塔之溫度。反觀,系爭設備由被證34圖面所示可知熱媒油三通閥一端連接熱媒油入口,另一端連接流出脫附塔之管路,最後一端連接熱媒油出口,而該圖面於熱媒油入口管路與熱媒油流出脫附塔管路間並未有熱媒油平衡管之結構設計,且被告於勘驗曜智公司第一套流體化床回收設備所提供之設備結構圖與現場設備實物,亦未見熱媒油平衡管之結構,故原告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第16頁所稱圖6之元件符號85所指之管路與系爭098專利之熱媒油平衡管(85)相同,自有未合。
⑵另系爭098專利之溫度顯示控制器係用於顯示熱媒油三
通閥之溫度,感溫元件係用於量測脫附塔底部與熱媒媒油三通閥之溫度差異。然而,被證34圖面僅於三通閥繪有圓圈內標示「CV05」文字,依被證32圖面右上角之常用符號說明可知為一電動三通閥,故被證34圖面之三通閥並未設有量測溫度之溫度感測元件。又,勘驗曜智公司第一套流體化床回收設備所提供之設備結構圖與現場設備實物,亦未見熱媒媒油三通閥具有溫度量測元件,而原告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第10頁圖7箭頭所指構件係為三通閥之電動閥門控制構件,並非溫度顯示控制器(TIC)。原告雖稱由儀表板已有顯示脫附塔底部、熱媒油入口及熱媒油出口之溫度,故可推知系爭設備必具有感溫元件云云;惟系爭設備儀表板上所載為脫附塔底部、熱媒油入口及熱媒油出口等各管路或裝置之溫度,並非熱媒媒油三通閥之溫度,且儀表板所顯示之量測溫度皆未見標有熱媒媒油三通閥之溫度,顯見系爭設備未有量測熱媒媒油三通閥之溫度,與系爭098專利於感測元件設置上明顯不同。系爭設備儀表板最下方雖具有緊急停止鈕及回復啟動鈕,惟由儀表板上之緊急停止鈕或回復啟動鈕,尚難得知系爭設備異常狀況係與三通閥溫度或脫附塔底部與三通閥之溫度差異有關,故原告推論由三通閥溫度透過內部的計算與分析溫度的差異,即相當於系爭098專利之溫度顯示控制器及感溫元件所能達到之結果,亦有未合。原告此部分主張,並不足採。
七、綜上所述,原告所提鑑定報告等證據,無法證明系爭設備落入系爭778專利請求項1、2、3、4項、系爭779專利請求項1、6、7項及系爭778專利請求項1、3之專利權範圍,因此,本件原告依現行專利法第96條第1項、第2項、第3項、民法第184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承傑公司、承源公司、謝紹祖等不得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進口「流體化床回收設備」及連帶損害賠償1,000萬元與法定遲延利息,與請求被告光陽公司、安得公司、華培公司在其所屬廠區停止使用「流體化床回收設備」和各賠償2,956,250元、2,526,250元、2,042,500元和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被告是否有侵權之故意、過失、防止侵害、有無先使用之事實與原告可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若干等暨未經援用之證據資料,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九、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官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書記官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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