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162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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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16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1624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蔡嘉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玖萬肆仟肆佰零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陸萬肆仟叁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零捌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伍仟壹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