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53號
原 告 時代廣場CBD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勝結
訴訟代理人 顧能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通明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7,9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此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錢 燕